扶风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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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更多客商来扶投资兴业,吸引更多建设项目落户扶风,加快“三县五区”建设步伐,奋力谱写扶风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的投资主体为:在扶风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注册、纳税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自然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项目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法规、安全生产要求和扶风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现代农业、文化旅游等项目,以及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和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城市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支持鼓励政策
(一)项目用地保障
严格执行土地现行供应政策,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地。对投资规模在1亿元(含)人民币(以下货币形式均为“人民币”)以上的产业化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支持政策
对于项目涉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按中、省、市相关规定最低标准执行。
(三)项目贡献支持政策
1.对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产业化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依据其取得收入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进行考核,用财政资金予以一定比例支持企业发展:总投资额在1—5亿元(含)的项目,前两年等额予以支持,第三年按50%予以支持;总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前三年按等额予以支持,第四、五年按50%予以支持;总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且亩均税收高于10万元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予以特别支持。
2.凡企业总部、区域总部、营销总部迁入扶风县的法人机构(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及统计关系在扶风县),按照《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宝政发〔2019〕20号)精神执行,予以支持发展。
3.对在我县登记注册、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年纳税100万元(含)以上的外贸型企业,除国家退税外,按其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进行考核,并由县财政按贡献额50%的标准予以支持发展。
(四)引进外资支持政策
对引进的外资(包括境外上市融资、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实行配套支持,按国家商务部门认定的实际到位外资额的5‰予以支持企业发展,到位资金、奖励资金均按美元或人民币同比例折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扩能技改支持政策
对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关键设备投入、科技研发、技术升级企业,按当年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增量)进行考核,县财政按增量部分的10%予以支持企业发展,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招商引资项目新纳入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六)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政策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批准建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七)企业上市支持政策
对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新三板挂牌成功的,除享受省、市奖励外,县上再一次性奖励企业5—20万元。
(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政策
项目投产后,对年度地方财力贡献超过200万元的企业且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户企业不超过10名),聘用期内,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按照前三年100%,第四、第五年50%的比例补助本人。
(九)创业企业房租支持政策
对高新技术、战略新兴产业企业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行业领域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上并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创业企业,当年投产运营并纳税且租赁期限不低于3年的,实行租金两年优惠奖励。对入驻钢结构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第一年享受10元/月·m2的房租补贴,第二年享受5元/月·m2的房租补贴;对入驻框架结构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第一年享受12元/月·m2房租补贴,第二年享受6元/月·m2房租补贴。第一年度的厂房补贴在租赁满一年后兑付,第二年度的厂房补贴于第三年度兑付;租赁厂房企业每平米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低于每平米厂房补贴50%的不予补贴。对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且租赁过渡性厂房的产业化项目,亦适用本条支持政策。对于宝鸡市外搬迁来扶的企业,予以10万元设备搬迁费补助;补助费分两次拨付:合同约定的设备全部到位后、设备正常运行且项目投产后分别拨付5万元。
(十)其他支持政策
1.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领军、隐形冠军企业(以相关机构认定或公布为准)来扶投资建厂,除享受本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实行“一事一议”制度,予以更多发展支持。
2.对符合产业规划、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招商项目,积极协助争取中、省、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获得宝鸡市“招商引资大项目奖”或“招商引资大项目特别奖”的,给予项目实施单位5—10万元奖励。
3. 鼓励境内外知名企业来扶投资建厂生产名牌产品,凡新建生产国家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的,在投产后年产值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予以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4.鼓励县内企业扩能技改,对新上技改项目的亦适用本办法。(原优惠政策执行期内,新上技改项目不再重复享受)。
第四条 优化环境
1.对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员工住房、入籍,子女入托、入学等可优先解决。
2.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建立“五个一”优质服务体系(即:一个项目、一名领导包抓、一个责任单位、一支援建队伍、一套促进方案),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和要素保障,由责任单位领办、协办,实行全程服务,全方位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3.及时受理破坏投资环境的各类投诉。对重大问题,由县纪委监委牵头,县委组织部、县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人社局、商信局等部门配合,认真核查,严肃处理。
第五条 项目认定和兑现程序
项目认定:本办法所指具体投资规模和税收贡献以招商、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商信、税务、统计等部门审核和第三方会计事务所评估报告核准的数据为准。
兑现程序:招商优惠政策兑付由项目投资方依据招商引资合同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佐证资料,经所在镇街、园区或县级部门等责任单位核实,确定项目实施并达到相应标准条件,报县政府审定后,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兑现。招商引资项目的支持政策资金在县政府投资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六条 对采取以企招商、以商招商方式,在新引进鼓励类工业项目方面作出贡献的项目引荐人或组织,项目建成投产后,分别按照不同标准给予奖励: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5亿元人民币(含)的,予以2—5万元奖励;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10亿元人民币(含)的,予以5—10万元奖励;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10—20万元奖励。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获奖者承担。
第七条 对于通过专业代理机构成功促成落户我县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经双方另行约定予以奖励。应缴纳的税费由获奖机构承担。
第八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体制内的单位及个人,应积极投身招商引资工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年终考核予以表彰嘉奖、提拔重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扶风县人民政府授权扶风县招商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月起实施的《扶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凡此前签约的招商引资合同,在不违反中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情况下,以原招商引资合同为准。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的投资主体为:在扶风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注册、纳税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自然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项目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法规、安全生产要求和扶风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现代农业、文化旅游等项目,以及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和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城市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支持鼓励政策
(一)项目用地保障
严格执行土地现行供应政策,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地。对投资规模在1亿元(含)人民币(以下货币形式均为“人民币”)以上的产业化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支持政策
对于项目涉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按中、省、市相关规定最低标准执行。
(三)项目贡献支持政策
1.对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产业化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依据其取得收入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进行考核,用财政资金予以一定比例支持企业发展:总投资额在1—5亿元(含)的项目,前两年等额予以支持,第三年按50%予以支持;总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前三年按等额予以支持,第四、五年按50%予以支持;总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且亩均税收高于10万元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予以特别支持。
2.凡企业总部、区域总部、营销总部迁入扶风县的法人机构(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及统计关系在扶风县),按照《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宝政发〔2019〕20号)精神执行,予以支持发展。
3.对在我县登记注册、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年纳税100万元(含)以上的外贸型企业,除国家退税外,按其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进行考核,并由县财政按贡献额50%的标准予以支持发展。
(四)引进外资支持政策
对引进的外资(包括境外上市融资、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实行配套支持,按国家商务部门认定的实际到位外资额的5‰予以支持企业发展,到位资金、奖励资金均按美元或人民币同比例折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扩能技改支持政策
对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关键设备投入、科技研发、技术升级企业,按当年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增量)进行考核,县财政按增量部分的10%予以支持企业发展,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招商引资项目新纳入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六)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政策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批准建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七)企业上市支持政策
对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新三板挂牌成功的,除享受省、市奖励外,县上再一次性奖励企业5—20万元。
(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政策
项目投产后,对年度地方财力贡献超过200万元的企业且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户企业不超过10名),聘用期内,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部分,按照前三年100%,第四、第五年50%的比例补助本人。
(九)创业企业房租支持政策
对高新技术、战略新兴产业企业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行业领域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上并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创业企业,当年投产运营并纳税且租赁期限不低于3年的,实行租金两年优惠奖励。对入驻钢结构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第一年享受10元/月·m2的房租补贴,第二年享受5元/月·m2的房租补贴;对入驻框架结构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第一年享受12元/月·m2房租补贴,第二年享受6元/月·m2房租补贴。第一年度的厂房补贴在租赁满一年后兑付,第二年度的厂房补贴于第三年度兑付;租赁厂房企业每平米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低于每平米厂房补贴50%的不予补贴。对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且租赁过渡性厂房的产业化项目,亦适用本条支持政策。对于宝鸡市外搬迁来扶的企业,予以10万元设备搬迁费补助;补助费分两次拨付:合同约定的设备全部到位后、设备正常运行且项目投产后分别拨付5万元。
(十)其他支持政策
1.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领军、隐形冠军企业(以相关机构认定或公布为准)来扶投资建厂,除享受本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实行“一事一议”制度,予以更多发展支持。
2.对符合产业规划、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招商项目,积极协助争取中、省、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获得宝鸡市“招商引资大项目奖”或“招商引资大项目特别奖”的,给予项目实施单位5—10万元奖励。
3. 鼓励境内外知名企业来扶投资建厂生产名牌产品,凡新建生产国家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的,在投产后年产值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予以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4.鼓励县内企业扩能技改,对新上技改项目的亦适用本办法。(原优惠政策执行期内,新上技改项目不再重复享受)。
第四条 优化环境
1.对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员工住房、入籍,子女入托、入学等可优先解决。
2.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建立“五个一”优质服务体系(即:一个项目、一名领导包抓、一个责任单位、一支援建队伍、一套促进方案),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和要素保障,由责任单位领办、协办,实行全程服务,全方位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3.及时受理破坏投资环境的各类投诉。对重大问题,由县纪委监委牵头,县委组织部、县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人社局、商信局等部门配合,认真核查,严肃处理。
第五条 项目认定和兑现程序
项目认定:本办法所指具体投资规模和税收贡献以招商、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商信、税务、统计等部门审核和第三方会计事务所评估报告核准的数据为准。
兑现程序:招商优惠政策兑付由项目投资方依据招商引资合同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佐证资料,经所在镇街、园区或县级部门等责任单位核实,确定项目实施并达到相应标准条件,报县政府审定后,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兑现。招商引资项目的支持政策资金在县政府投资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六条 对采取以企招商、以商招商方式,在新引进鼓励类工业项目方面作出贡献的项目引荐人或组织,项目建成投产后,分别按照不同标准给予奖励: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5亿元人民币(含)的,予以2—5万元奖励;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10亿元人民币(含)的,予以5—10万元奖励;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10—20万元奖励。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获奖者承担。
第七条 对于通过专业代理机构成功促成落户我县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经双方另行约定予以奖励。应缴纳的税费由获奖机构承担。
第八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体制内的单位及个人,应积极投身招商引资工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年终考核予以表彰嘉奖、提拔重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扶风县人民政府授权扶风县招商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月起实施的《扶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凡此前签约的招商引资合同,在不违反中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情况下,以原招商引资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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