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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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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等级是道路设计的先决条件,是确定道路功能、选择设计速度的基本条件。每条道路在路网中承担的作用应由整个路网决定。因此,道路等级一般在规划阶段确定。在设计阶段,需要对规划道路等级提高或降低时,均需经规划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本条规定是为了切实落实规划,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路网的完整性而制定的。
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68号)
2.0.1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应与城市发展布局、经济发展状况、人口规模及分布相协调,以合理的道路网络和密度形成道路交通体系,满足使用者的城市交通出行需求,并应与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种管线相协调。
2.0.2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的通行能力、承载能力、安全控制要求及防灾减灾能力应满足人员、车辆通行的预期要求。
2.0.3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用地和空间安排应满足交通设施、管线布设、排水设施、照明设施等的布置需要,各类设施布置应协调、合理。
2.0.4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应具备人员、车辆通行所需的安全性、舒适性、耐久性、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及抵御规定重现期自然灾害的性能。 2.0.5 对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及以上地区的道路工程构筑物应进行抗震设防。
2.0.6 城市道路人行系统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2.0.7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应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及资源节约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技术保障措施。
2.0.8 城市道路工程在运营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使用功能及荷载标准,当确实需要改变其使用性质或提升荷载等级时,应进行检测、评估和鉴定,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等技术措施。道路工程的主要结构及构筑物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应进行技术鉴定,确定满足使用要求后继续使用。
2.0.9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应明确养护目标,建立设施技术档案,并应定期实施养护,保障道路工程在交付使用后运行期内其基本功能符合运行指标的要求。应制定突发事件及灾害应急预案。当道路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因结构或设施损坏危及人员和车辆安全时,应立即限制交通并进行修复。
2.0.10 城市道路工程的建设及运营养护应保护水源地、文物、古树名木等。
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68号)
2.0.1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应与城市发展布局、经济发展状况、人口规模及分布相协调,以合理的道路网络和密度形成道路交通体系,满足使用者的城市交通出行需求,并应与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种管线相协调。
2.0.2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的通行能力、承载能力、安全控制要求及防灾减灾能力应满足人员、车辆通行的预期要求。
2.0.3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用地和空间安排应满足交通设施、管线布设、排水设施、照明设施等的布置需要,各类设施布置应协调、合理。
2.0.4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应具备人员、车辆通行所需的安全性、舒适性、耐久性、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及抵御规定重现期自然灾害的性能。 2.0.5 对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及以上地区的道路工程构筑物应进行抗震设防。
2.0.6 城市道路人行系统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2.0.7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应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及资源节约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技术保障措施。
2.0.8 城市道路工程在运营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使用功能及荷载标准,当确实需要改变其使用性质或提升荷载等级时,应进行检测、评估和鉴定,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等技术措施。道路工程的主要结构及构筑物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应进行技术鉴定,确定满足使用要求后继续使用。
2.0.9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应明确养护目标,建立设施技术档案,并应定期实施养护,保障道路工程在交付使用后运行期内其基本功能符合运行指标的要求。应制定突发事件及灾害应急预案。当道路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因结构或设施损坏危及人员和车辆安全时,应立即限制交通并进行修复。
2.0.10 城市道路工程的建设及运营养护应保护水源地、文物、古树名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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