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史分类除了章编文学史,相对应的还有什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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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史源远流长,它的分类也较为繁杂,接下来就开始做细分:
一、根据时间、地域、民族、语言因素界别文学史类型
根据我们对大量文学史论著的分析,区分类型的标准还是应该到文学史论著本身去找。而作为史著的一种,时间、地域、民族和语言,既是确定其研究对象、撰著范围,也是决定其性质归属的第一级次的要素。第一级次弄清了,一部文学史的类型就能从根本上,从大的方面确定下来。下面试分别论述之。
(一)文学通史与断代史:时间原则的划分
任何历史,其实质是时间的流逝;而撰写历史,则是将已经流逝过去的岁月以人物活动、事件过程、社会变迁、经济盛衰、军事胜负、外交进退、文化因革或者王朝更迭、国家兴废、民族存亡等等为题目,分门别类地记载下一部分——这样,也就形成了种种史学门类。文学史记载的是有关文学的人物、活动、产品、思潮和事件,这种记载,时间的起讫和长短当然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不确定这一点,就无法开展下边的工作。
我们看到,我国的文学史事业是从通史起步的。林传甲、黄人、谢无量等所撰的早期文学史,都是从上古,从文学的起源讲起,一直讲到他们的近代甚至当代,从时间上来说。是“古今通贯”的。这就像司马迁编撰《史记》,其所涵盖的时间范围是从上古到他生活的汉武帝时代,所以《史记》是中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这也像司马光编撰的《资治通鉴》,起于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前403),下逮宋建国前的后周世宗显德六年(959),遂成中国第一部编年体通史。不过,文学史用的是吸收变化了传统史体史法的章节体,号称“中国文学史”者,都是章节体的通史。后来的文学史由于划出了近代、现代、当代三个阶段,古代的时间仍然最长,故一部文学史即使并不贯通到当代,而只写中国古代(一般是到鸦片战争爆发的清道光二十年,即1840年为止),人们也仍然称它为中国文学通史。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主持总纂的多卷本文学史,正式的名字就叫“中国文学通史系列”,实际上却只写到清代为止,并不往下再通。这种情况与中国文学史的漫长悠久,古代部分已在二千年以上分不开。
通史类文学史的一个特征,如上所述,是所含时间长。另一个特征是所含内容广,可以说,凡历史上与文学有关之人、事、物、思想之类,几乎无所不包。文学通史犹如一个硕大的容器,只要执笔的文学史家有这个知识储备,能够统揽和烛照整个文学史的方方面面,通史无不可以接纳安排。恰好中国文学是一个很庞大、也很庞杂的存在,时间既长,作家又多,作品的种类和数量更是多不胜计,实在需要文学通史提供的这个广阔天地,而文学史家们也总能在前人已圈定的势力范围之外,找到供自己耕耘的土地。然而,事情还有另一面,文学通史尽管可以写得很长很大,但一部书篇幅就算再大,也总归有限度,绝不可能来者不拒。故哪些入史,哪些不入史,对于文学史家来说,是一件极费思量的事。接着,对于入了史的那些作家作品,给予怎样的地位,是写成一章抑或一节?或者是几个人合写一节?甚或只在综述或概说里略略提及?还要更费思量。不管怎么说,通史的容量总是有限的,一个时代(或朝代)需要说到的作家作品那么多,就只有按某种标准予以选择、删汰,作轻重不同的处理。结果,读者读到的文学通史,往往只能见到成就和影响较大的有限几人,许多中小作家,或所谓三四流作家就无缘结识了。同理,通史记载文学事件和思想,也只能有所选择,有所侧重和忽略,无法面面俱到、平均使用力量。在文学史写作中,选择和删汰,给予高评抑或低估,都是在施行一种权力,一种话语权,一种具有文化和政治意味的话语权力,这也是每位文学史家展露才华、表现识力的大好机会。文学史家在这方面与其他领域的史学家享有同样的权力,也同样承担着严肃的责任。
文学通史责任与权力都很重大,人们对它期望很高,结果却难免留下遗憾和不足。像林传甲、黄人、谢无量之作,我们就批评他们把文学的范围定得宽泛了,收入了不该收的非文学内容,却又因为观念陈旧,把应该大讲特讲的某些内容,如小说戏曲民间文学等,或者讲少了,或者干脆没讲。至于对具体作家作品的选择、介绍、评述是否妥当,就更是说法不一,众口难调。
文学通史这种类型,其优越性是规模宏大、视野开阔与叙述概括,而其缺陷性也就在这几条。规模和视野阔大了,固然有高瞻远瞩之利,但也难免粗疏漏略之弊。因篇幅有限,叙述不能不简炼概括,好处是文字有力,弊端则是线条粗犷,细腻不足。为了弥补和改进,于是另两种文学史类型应运而生,一种是断代史,一种是分体史。后者不仅与时间因素有关,更与文体有关,下面将要细谈,这里只说断代史。
断代史是由通史截断而成,对于中国文学史而言,最方便的截断办法,是按各王朝的起讫,那就是众所周知的秦(秦以前的上古统称先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往往含辽金,近年趋于独立)、元、明、清。这是大的切割,还可在此基础上加以综合或划得更细,只看史家的心意和他的知识准备。近代、现代、当代的文学史,其实也就是从文学史整体上切割下来的断代史,它们都比好些王朝短得多,按惯例,近代是1840—1919,80年;现代最短,仅30年;当代从1949年起,至今不到60年,当然它还在延伸。
通史和断代史从根本上都是按时间原则形成的文学史类型,二者本质无异。断代史的必要,是在于它可以比通史讲述得细致,可以涉及更多的人与事,可以更加突出这一段文学史的特色和意义,也可把在通史中被省略掉的部分重新收纳进来。只要随便拿一种断代文学史与通史中的对应部分作个比较,就能看出它们的异同。而断代史的系列相加,实际上便成为了一部通史。这无论在历史学还是在文学史学中,都不乏例证①。断代史存在的理由则是历史本来就有着自然的段落,而王朝的兴衰更替从后人眼中看去,就是一种最自然、也最可无争议的段落和时间划分。中国文学史的断代史以按朝代分列的最多,是有其客观理由的,尽管弊病也很明显。
我们说文学通史与断代史本质一致,主要是说它们都是某种意义上的综合史,或称总体史,它们的观照对象是一个时代或全部历史上的文学整体,既指一切文学现象,也包括所有的文学文体,其审察范围无疑十分广阔。因此,当各类文体史(以一种文学文体为观照对象的文学史类型)发展起来之后,通史和断代史的综合性就更显突出了。文学通史和断代史篇幅也是有大有小的,但无论大小,它们的视野总是全方位地笼罩着文学史,各种文学人物、各种文学思想和事件、各种文体及其代表作,都在它的观照之中,它要反映和表现一长段时间里文学发展演变最主要的事实,以帮助读者形成对该段文学史总貌的清晰印象,所以它必须提纲挈领,必须突出主流、主导方向和主要趋势。如果把真实的文学史比作一幅织物,那么,通史就只是一个大纲,提供总体框架、粗线条的经纬和原则性的坐标,断代史是通史的一部分,是总体框架的局部,多提供几根线条和几个坐标。也许它们对最重要的作家作品有一些细部刻画,但享受此等待遇的研究对象在通史中必定很少,断代史可以比通史写得从容放松,可以多介绍些作家作品,对主要作家也可刻划得更细腻,但在需要对一个时代作出总览,即达到总体史的要求上,断代史与通史并无二致。
通史因为它的总览和概述性质,还因为它允许较多反映已趋稳定的文学史知识,故比较适合充当教学用书,尤其适用于专业的启蒙。如果份量适中、编排新颖(如图文并茂、行文风趣),那么,需要一般地了解文学史常识的读者,也会比较欢迎。但受到专家不满和非议的,却多是这种通史类型的文学史。就中国目前的情况看,集体编撰的文学通史,数量较多而创新维艰,通史类型本身的局限暴露得比较充分,而与文学专史类型所具的优点长处,特别是近年来文学专史的繁荣与进步相比,更显出其前进步伐的迟滞。我们的想法是,集体编撰文学通史的形式不能全盘否定,至少在教学和市场对通史尚有需求,而一人独著通史尚力有不逮时,这种方法仍不失其效。文学通史这个类型有缺点,也有优长,其内在潜力尚未发掘殆尽,从新近出版的几种文学通史来看,天地尚宽,仍有可为。但确实应该控制集体编撰此类通史的规模和数量,即使仍要组织团队进行研究和生产,也应改进具体运作方法,而大力鼓励各种类型文学专史的创制[1]。好在大规模地集体编撰行动不是哪个人想干就能干的,教学、科研和出版的领导部门对此加以调控和管理,并不是难事。
(二)全国史与地方史:地域原则的划分
时间的准绳帮助我们确定一部文学史属于通史还是断代史,这是文学史类型的最基本的划分。而与时间原则同等重要的是地域原则,文学史既有发生的时间,还必须有发生的地域,我们的研究不能没边没沿,可是究竟以何为界呢?这也是一个大问题。
这里最初步的划分,便是全国性还是地方性的文学史。通常所称的中国文学史,是涵盖全中国的,与之对应的便是各地方的文学史。《中国文学史学史》在第三卷各类文学专史部分,特设一编谈区域文学史,可见此种文学史已相当繁荣和引人注目。根据介绍,现在已有以省市为单位的地方文学史,如《湖北文学史》、《湖南文学史》、《山东文学史》、《上海文学通史》等,也有以大区为单位的,如《东北文学史》、《岭南文学史》、《中国解放区文学史》等。当然也有对较小范围,如一州一县一家族文学史的研究。
家族文学史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类型[2—5]。据知,目前正在进行的尚多,特别是江南吴越两地,明清时代经济、文化均十分发达,也是文人荟萃之地,诗词唱和、文章应酬之类活动极为频繁,许多县镇都编有地方性诗文集,为地方文学史的研究提供了有力的资料保障。从李浩、张剑和朱丽霞等人的研究来看,由于是从士族、家族这样的群体文化现象入手,实际上处理的正是区域文化和文学史问题。这类文学史论著当然也可单列一型,但归入地方文学史似更恰当。
区域的或地方的文学史,写的是在当地的文学活动和地方文人,其与全国范围的文学史之关系,犹如方志之与国史,无论规模或规格,当然都要往下一等。大量地方性的文学事件和文学家的创作成就,都可写入此类型的文学史中。众多的地方文学史对于“文学国史”,既是其后盾,又是其补充。一般说来,文学活动的频繁发达与经济繁荣、社会生活富足、闲暇时间充裕等有关,而地方文学史的编撰,则和地方志的编撰一样,是一个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程度的标志。越是经济文化发达的地区,当地居民就越具文化的自觉和自信,越渴望拥有反映自己地方文学历史的著作。
此类文学史的编撰,有与其他类型一样的内容要求,但需十分注意自己的位置,注意与全国和其他地方文学史的关系。还有一个特殊之处。就是它的范围究竟应该如何划定?籍贯于此,或生于此乡,长于此乡,乃至终老此乡的作家、文人当然应该写入,但虽籍贯于此,却并未居留过,或长大后离乡外出,长期生活在异地甚或到处漂泊的作家,要不写入呢?更有本非乡人,后来侨居于此,所住的时间长短不一,又该怎样处理?这种情况在古代已经不少,现代和当代就更多,如何处理才能合乎科学而又合情合理呢?许多已出版的地方文学史对此类问题作了探索,有的较严,有的较宽,各地之间难免发生交叉重叠和矛盾扞格。我们的意见,首先是坚持实事求是,不可为争地位和影响而广采滥收;其次是宽比严好,一个作家因生活的播迁流徙而出现于多种地方文学史,是应该允许,也可以理解的。
属于这一类型的,还应包括像《秦腔史稿》、《滇剧史》、《粤剧史》、《婺剧简史》、《蒲剧简史》、《河北梆子简史》、《贵州地方戏简史》和《台湾歌仔戏的发展与变迁》等著作[6—12]。它们一方面可以列入分体文学史范围,但同时也是地方文艺的历史,其地方色彩与文体特性同样鲜明突出。中国的地方戏和其他形式的地方性文艺(如说唱、曲艺之类)非常丰富,故这一类型的文学史是大有发展余地的。
(三)汉族还是少数民族:汉语还是少数民族语承载的历史
在文学史类型的区分中,与地域这个条件相关连的,除上述家族、士族之外,更重要的是民族的因素。中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大国,56个民族散居于祖国各地,特别是人口较少的民族,总是与一定的聚居地相联系,说到某个地区,便与某个少数民族自然联系起来。如提到西藏,自然会想到藏族的文化与文学;提到新疆,便是维吾尔等民族的文化与文学;而说到广西,则立刻想到壮族的歌谣舞蹈等等。但是以前的中国文学史,却未能涵盖中国各民族,实际上主要就是汉族文学史,是以汉语和汉字为载体的文学史。有些著名的少数民族作品,如《敕勒歌》,被译成汉语记录下来。有些著名的作家,如元人贯云石,清人蒲松龄,如满族人老舍,土家人沈从文等等,因成就杰出而在中国文学史中被记载,但更多的少数民族作家和用少数民族语言创作流传的作品却没有入史。这种情况早就引起有识之士的关注,从1950年代起,就有人从事民族文学的研究,搜集编纂出过不少资料。近年来更有了重大而明显的改变,各民族文学史的撰著,民族文学关系史的研究,均取得虽是初步却很重大的进展。民族文学史作为文学史的一种类型以其显著成就宣告成立,并且已经很有声势,前途美好。当文学史的这一类型达到成熟和丰满的程度时,真正无愧于“中国”二字的中国文学史才能诞生。
当然,任何民族的文学史,仍有一个写成通史还是断代史、总体史还是专门史的问题。现在看到的民族文学史,多数是通史型的,总体史型的,这很自然。许多民族本来没有这类著作,现经普查,初步搭起文学史的框架,大致只能如此简略,精细加工是以后要做的事。我们高兴地看到,对于那些著名作家作品的专题研究也已进行得有声有色,如史诗《格萨尔王传》、《玛纳斯传》和《江格尔传》,如蒙古族长篇小说《一层楼》《泣红亭》,如南方各民族的史诗歌谣,以及某些以前未能强调其民族身份的重要作家(古代和现当代均有),皆已取得许多可喜成果。2004年云南教育出版社推出了李鸿然的《中国当代少数民族文学史论》。该书一方面是“史”,介绍了当代55个少数民族的200多位作家,另一方面是“论”,是从史中提取和抽绎出来的理论观点,讨论了诸如民族文学的概念与划分标准,民族文学与当代政治改革、经济改革、文化改革的关系,民族文学的资源、渊源和价值评估等问题。这是民族文学史研究深入的标志,沿此方向积累下去,必将改变民族文学史的总体面貌和水平。
以上所说,均在中国文学史的范围之内,所言的文学史类型,是中国文学史内部的区分。但这些关于区分文学史类型的原理同样可以用之于对外国文学史的研究。因为所谓外国,其实就是按地域、国度、民族和语言等要素所作的政治性区分,文学史不过是将这种区分用到文学方面而已。在各国文学史内部,如要再作较细致的类型区分,上述原理应该是同样有效的。
二、总体史,还是分体史
文学史类型除上述种种外,最重要的就是按文体(体裁、文类、文学样式均为同义)之别梳理而成的专门史,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文体史。
如果说断代史是截取通史的一段而成,那么文体史可以说是抽取总体史的一部分而成。以文学总体为观照与描述对象的通史或断代史必须顾及所写范围内的各种文体,没有一个时代的文学是只有一种文体的,所以通史和断代史尽管有意突出重点,彰显主流,贯彻“一代有一代文学之胜”的观念,但它们终究必须是综合的,照顾全面的。文体史偏偏排斥这种综合性,而追求一种单纯。它的作者努力把目光集注在一个时代的一种文体上,诗、词、文、赋、小说、戏曲等等,只看一种,只写一种,暂且把同时存在的别样文体放在一边,不予理睬。有的作者做得更细,从诗中还要分出古诗、乐府、近体,再进一步,从近体中还要分出律绝,在律绝中还要分出五言七言乃至排律,而从词中则还要分出长调小令,从文中还要分出骈文散文,从小说中还要分出长篇短篇或话本演义之类。这种分割,有时还与内容、题材的区分相交叉。然后,按划定的范围进行梳理和描述,一部分体文学史,所写就是与这一文体有关的作家作品及其演变发展的历史。分体文学史遂成为文学专史中重要而庞大的家族。
文学专史的确立有两方面的理论依据。一方面是史学领域中专门史概念的确立,另一方面是文学类型理论的成熟与完善。
首先是史学理论提供了关于专门史的概念依据。西方史学界本有所谓“普遍的历史”的观念。如康德在其《世界公民观点下的普遍历史观念》的“命题九”中就有关于“普遍的世界历史”之说。该文的翻译者何兆武对此作了说明,认为虽然“普遍的世界历史”一词,按字面通常可译为“通史”或“世界通史”,但康德采用此词之意,并不是指通常意义的通史或世界通史,而是要求把全人类的历史当作一个整体来进行哲学考察,康德所谓的“普遍的世界历史”乃是与具体的、专门的或特殊范围的历史相对立的概念②。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也表达了这种普遍世界历史的观念。但康德和黑格尔都遭到了克罗齐的批判。克罗齐认为这种普遍的历史根本就不存在,他专门撰写了《作为普遍历史的历史——对“普遍史”的批判》一文,指出“‘普遍的历史’不是具体行动和事实,而是‘奢望’”,“作为真正的历史或限定为真正历史的部分,结果都是‘特殊史’;即是说它们由于特殊兴趣引起并集中于一个特殊问题,仅当人们对事实感兴趣并回答那一问题时,事实才被理解”[13]39,也就是说,历史都是具体的,都要落实于个别、特殊问题上,如若寻求“普遍史”,则必然沦为抽象,抽象的历史又怎能存在?当然,克罗齐反对所谓的“普遍历史”,并不是反对历史中的普遍知识,他并且认为“普遍艺术和普遍法律的幻想的消失,并未消除特殊艺术和特殊法律(《伊利亚特》或罗马家庭法)的内在普遍性,否定普遍史不意味着否定历史中的普遍的知识”[13]41。与“普遍的历史”相关,英国哲学家兼历史学家柯林武德在其《历史的观念》一书中提出了“普世历史”,即“世界历史”的概念,不过他认为所谓的“普世历史”或“世界历史”在古典时期并不存在,只是到了希腊化时期才存在。普世史是西方史学的传统,与中国的通史传统在均为总体史这一点上有相近相似的一面,但亦有所不同。史学家刘家和指出:“普世史的关键在普世或空间方面”,“它的意思是‘全体的’、‘普遍的’、‘共同的’等,因此这种史重在空间之同一,与我们所说的‘通史’之重在时间之连续,实有不同。”[14] 专门史概念主要是相对于普世史而言的,克罗齐在否定了普遍史(在时间和空间方面)和一般史(精神的不加区分的一般性与统一性的历史)的提法后,认为用双重对立的看法为标准,“历史永远是特殊的和专门的”,也就是说,是分门别类的具体的,那种“包罗万象的一般的历史,或有名无实,或是不同历史的外在并列,或是形而上学和隐喻性的小把戏”。这实际上也就把总体史给否定了。按克罗齐的看法,比如哲学史,虽意欲涵盖一切,其实仍不过是一种特殊史,“即使哲学的普遍史,同其他一切历史一样,若认真考察,则发现它们或是个别哲学家、史学家关注的问题的特殊史,或是以哲学史教科书和百科全书形式出现的勉强或随意凑成的东西,或是多种多样历史的概览或汇编”。而后两者所表现出来的,“一方面,它是虚假的普遍性或想象的普遍性;另一方面,它是抽象的普遍性,也可以说,是混乱的普遍性”[13]93。我们从真实历史与历史编撰既同一又绝非同一的悖论和两重性来理解,克罗齐的观点当然是深刻的。真实历史本是一派汪洋浩荡而混沌的流,而且是物理学意义上的紊流,其复杂、多面、错综、紊乱、随机变化、方向无定,是没有哪一部史书能从总体上把它描绘出来的,能够诉诸文字的永远只是历史的一个侧面或几个侧面,这当然不能称为普遍史,也够不上总体史之称,而只能被视为特殊史或者专门史。所有以普遍史、总体史名义标榜的史书,其实都是诸多专门史的组合体。我们在上面曾说过,文学通史和断代史具有总体史的性质,到这里,应该补充一句:那只是文学通史或断代史作者的一种理想和愿望,他们力求写得面面俱到,力求宏观而全面地反映历史上文学的总体状况,但实际上却根本无法做到。正是这种理想和愿望与实际结果的差距,让文学史家深感通史、断代史自身的局限,从而促使各种专门史的应运而生。
再说文学类型学理论的依据。现有的文学专史实践已相当丰富,足以使我们认识到,文学专史的另一个理论依据是文学类型学理论。文学类型学理论经过长期发展,早已由古希腊时期的古典类型学理论,经过纯净类型学思想,进入描述性类型学时期。具体到文学体裁,就有了诗歌、散文、小说和戏剧的四分法,这一文类体系对中国文学和文学史研究影响之大,是有目共睹、尽人皆知的。中国古代有自己的文类理论,从曹丕、陆机、李充、挚虞到刘勰、钟嵘、萧统,一直发展到明代,也已相当成熟,如吴讷的《文章辨体》和徐师曾的《文体明辨》,在选文的基础上论述各类文体特征,指示写作门径,也对文学研究的深入与细化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它们的弱点,一个是太繁琐,概括提炼不够,另一个更重要的,是持正统文学观,保守拘谨,将小说戏曲民间文学等后起、新兴或非正统文体排除在外,因而不能适应文学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新形势。一旦西方文论传入,文类的四分法很快吸引并掌握了我们的文学研究者,包括文学史研究者。正是诗歌、散文、小说和戏剧的四分法对我国20世纪的文学史研究和编撰起了某种主导作用,文学史家们努力将传统文学作品往这四个类别中安放,有的地方尚能相合,有的则不免凿枘,更有牵强附会,甚至削足适履的。特别是有些学者意识到中国传统的泛杂文学观之弊而转向纯文学观,不惜将某些传统文体排除在文学史之外,从而带来某些新的弊端。但无论怎么说,文学类型的四分法对文学史研究的深化仍然是利大于弊,尤其对文学专史中的分体史类型的产生具有积极意义。
文学专史的涵义非常广泛,凡非通史断代史类的文学史,实际上便都是专史,即专题史,而按上述克罗齐的观点,所有的历史书都无非是专题史——对于大历史来说,文化史本身就只是一种专题史而已,而文学史不过是文化史的一部分、一个分支,就算是文学通史、断代史吧,相对于文化史和大历史,不是小小的专题史又是什么?如此说来,被我们称为文学专史的,乃是文学史之下的再一个层次的史学分支,而在它之下,还可再有更细小的分支。说起来,这就跟动植物学的纲目种族谱系的性质相似。
随着文学史研究面的扩大和点的深入,随着文学通史和断代史的成熟和缺陷的显现,文学专史的产生是势所必然的。我国文学发展的历史如此漫长悠久,内容如此丰富多彩,而文学形式、文学流派、文学现象、文学思潮更是层出不穷,这就决定了文学史家在宏观、整体、全局的研究之外,还要进行细致深入、分门别类的专题性研究。仅就按文体研究而言,中国文学无论古今,就都是一个广阔无垠的天地。
一、根据时间、地域、民族、语言因素界别文学史类型
根据我们对大量文学史论著的分析,区分类型的标准还是应该到文学史论著本身去找。而作为史著的一种,时间、地域、民族和语言,既是确定其研究对象、撰著范围,也是决定其性质归属的第一级次的要素。第一级次弄清了,一部文学史的类型就能从根本上,从大的方面确定下来。下面试分别论述之。
(一)文学通史与断代史:时间原则的划分
任何历史,其实质是时间的流逝;而撰写历史,则是将已经流逝过去的岁月以人物活动、事件过程、社会变迁、经济盛衰、军事胜负、外交进退、文化因革或者王朝更迭、国家兴废、民族存亡等等为题目,分门别类地记载下一部分——这样,也就形成了种种史学门类。文学史记载的是有关文学的人物、活动、产品、思潮和事件,这种记载,时间的起讫和长短当然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不确定这一点,就无法开展下边的工作。
我们看到,我国的文学史事业是从通史起步的。林传甲、黄人、谢无量等所撰的早期文学史,都是从上古,从文学的起源讲起,一直讲到他们的近代甚至当代,从时间上来说。是“古今通贯”的。这就像司马迁编撰《史记》,其所涵盖的时间范围是从上古到他生活的汉武帝时代,所以《史记》是中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这也像司马光编撰的《资治通鉴》,起于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前403),下逮宋建国前的后周世宗显德六年(959),遂成中国第一部编年体通史。不过,文学史用的是吸收变化了传统史体史法的章节体,号称“中国文学史”者,都是章节体的通史。后来的文学史由于划出了近代、现代、当代三个阶段,古代的时间仍然最长,故一部文学史即使并不贯通到当代,而只写中国古代(一般是到鸦片战争爆发的清道光二十年,即1840年为止),人们也仍然称它为中国文学通史。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主持总纂的多卷本文学史,正式的名字就叫“中国文学通史系列”,实际上却只写到清代为止,并不往下再通。这种情况与中国文学史的漫长悠久,古代部分已在二千年以上分不开。
通史类文学史的一个特征,如上所述,是所含时间长。另一个特征是所含内容广,可以说,凡历史上与文学有关之人、事、物、思想之类,几乎无所不包。文学通史犹如一个硕大的容器,只要执笔的文学史家有这个知识储备,能够统揽和烛照整个文学史的方方面面,通史无不可以接纳安排。恰好中国文学是一个很庞大、也很庞杂的存在,时间既长,作家又多,作品的种类和数量更是多不胜计,实在需要文学通史提供的这个广阔天地,而文学史家们也总能在前人已圈定的势力范围之外,找到供自己耕耘的土地。然而,事情还有另一面,文学通史尽管可以写得很长很大,但一部书篇幅就算再大,也总归有限度,绝不可能来者不拒。故哪些入史,哪些不入史,对于文学史家来说,是一件极费思量的事。接着,对于入了史的那些作家作品,给予怎样的地位,是写成一章抑或一节?或者是几个人合写一节?甚或只在综述或概说里略略提及?还要更费思量。不管怎么说,通史的容量总是有限的,一个时代(或朝代)需要说到的作家作品那么多,就只有按某种标准予以选择、删汰,作轻重不同的处理。结果,读者读到的文学通史,往往只能见到成就和影响较大的有限几人,许多中小作家,或所谓三四流作家就无缘结识了。同理,通史记载文学事件和思想,也只能有所选择,有所侧重和忽略,无法面面俱到、平均使用力量。在文学史写作中,选择和删汰,给予高评抑或低估,都是在施行一种权力,一种话语权,一种具有文化和政治意味的话语权力,这也是每位文学史家展露才华、表现识力的大好机会。文学史家在这方面与其他领域的史学家享有同样的权力,也同样承担着严肃的责任。
文学通史责任与权力都很重大,人们对它期望很高,结果却难免留下遗憾和不足。像林传甲、黄人、谢无量之作,我们就批评他们把文学的范围定得宽泛了,收入了不该收的非文学内容,却又因为观念陈旧,把应该大讲特讲的某些内容,如小说戏曲民间文学等,或者讲少了,或者干脆没讲。至于对具体作家作品的选择、介绍、评述是否妥当,就更是说法不一,众口难调。
文学通史这种类型,其优越性是规模宏大、视野开阔与叙述概括,而其缺陷性也就在这几条。规模和视野阔大了,固然有高瞻远瞩之利,但也难免粗疏漏略之弊。因篇幅有限,叙述不能不简炼概括,好处是文字有力,弊端则是线条粗犷,细腻不足。为了弥补和改进,于是另两种文学史类型应运而生,一种是断代史,一种是分体史。后者不仅与时间因素有关,更与文体有关,下面将要细谈,这里只说断代史。
断代史是由通史截断而成,对于中国文学史而言,最方便的截断办法,是按各王朝的起讫,那就是众所周知的秦(秦以前的上古统称先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往往含辽金,近年趋于独立)、元、明、清。这是大的切割,还可在此基础上加以综合或划得更细,只看史家的心意和他的知识准备。近代、现代、当代的文学史,其实也就是从文学史整体上切割下来的断代史,它们都比好些王朝短得多,按惯例,近代是1840—1919,80年;现代最短,仅30年;当代从1949年起,至今不到60年,当然它还在延伸。
通史和断代史从根本上都是按时间原则形成的文学史类型,二者本质无异。断代史的必要,是在于它可以比通史讲述得细致,可以涉及更多的人与事,可以更加突出这一段文学史的特色和意义,也可把在通史中被省略掉的部分重新收纳进来。只要随便拿一种断代文学史与通史中的对应部分作个比较,就能看出它们的异同。而断代史的系列相加,实际上便成为了一部通史。这无论在历史学还是在文学史学中,都不乏例证①。断代史存在的理由则是历史本来就有着自然的段落,而王朝的兴衰更替从后人眼中看去,就是一种最自然、也最可无争议的段落和时间划分。中国文学史的断代史以按朝代分列的最多,是有其客观理由的,尽管弊病也很明显。
我们说文学通史与断代史本质一致,主要是说它们都是某种意义上的综合史,或称总体史,它们的观照对象是一个时代或全部历史上的文学整体,既指一切文学现象,也包括所有的文学文体,其审察范围无疑十分广阔。因此,当各类文体史(以一种文学文体为观照对象的文学史类型)发展起来之后,通史和断代史的综合性就更显突出了。文学通史和断代史篇幅也是有大有小的,但无论大小,它们的视野总是全方位地笼罩着文学史,各种文学人物、各种文学思想和事件、各种文体及其代表作,都在它的观照之中,它要反映和表现一长段时间里文学发展演变最主要的事实,以帮助读者形成对该段文学史总貌的清晰印象,所以它必须提纲挈领,必须突出主流、主导方向和主要趋势。如果把真实的文学史比作一幅织物,那么,通史就只是一个大纲,提供总体框架、粗线条的经纬和原则性的坐标,断代史是通史的一部分,是总体框架的局部,多提供几根线条和几个坐标。也许它们对最重要的作家作品有一些细部刻画,但享受此等待遇的研究对象在通史中必定很少,断代史可以比通史写得从容放松,可以多介绍些作家作品,对主要作家也可刻划得更细腻,但在需要对一个时代作出总览,即达到总体史的要求上,断代史与通史并无二致。
通史因为它的总览和概述性质,还因为它允许较多反映已趋稳定的文学史知识,故比较适合充当教学用书,尤其适用于专业的启蒙。如果份量适中、编排新颖(如图文并茂、行文风趣),那么,需要一般地了解文学史常识的读者,也会比较欢迎。但受到专家不满和非议的,却多是这种通史类型的文学史。就中国目前的情况看,集体编撰的文学通史,数量较多而创新维艰,通史类型本身的局限暴露得比较充分,而与文学专史类型所具的优点长处,特别是近年来文学专史的繁荣与进步相比,更显出其前进步伐的迟滞。我们的想法是,集体编撰文学通史的形式不能全盘否定,至少在教学和市场对通史尚有需求,而一人独著通史尚力有不逮时,这种方法仍不失其效。文学通史这个类型有缺点,也有优长,其内在潜力尚未发掘殆尽,从新近出版的几种文学通史来看,天地尚宽,仍有可为。但确实应该控制集体编撰此类通史的规模和数量,即使仍要组织团队进行研究和生产,也应改进具体运作方法,而大力鼓励各种类型文学专史的创制[1]。好在大规模地集体编撰行动不是哪个人想干就能干的,教学、科研和出版的领导部门对此加以调控和管理,并不是难事。
(二)全国史与地方史:地域原则的划分
时间的准绳帮助我们确定一部文学史属于通史还是断代史,这是文学史类型的最基本的划分。而与时间原则同等重要的是地域原则,文学史既有发生的时间,还必须有发生的地域,我们的研究不能没边没沿,可是究竟以何为界呢?这也是一个大问题。
这里最初步的划分,便是全国性还是地方性的文学史。通常所称的中国文学史,是涵盖全中国的,与之对应的便是各地方的文学史。《中国文学史学史》在第三卷各类文学专史部分,特设一编谈区域文学史,可见此种文学史已相当繁荣和引人注目。根据介绍,现在已有以省市为单位的地方文学史,如《湖北文学史》、《湖南文学史》、《山东文学史》、《上海文学通史》等,也有以大区为单位的,如《东北文学史》、《岭南文学史》、《中国解放区文学史》等。当然也有对较小范围,如一州一县一家族文学史的研究。
家族文学史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类型[2—5]。据知,目前正在进行的尚多,特别是江南吴越两地,明清时代经济、文化均十分发达,也是文人荟萃之地,诗词唱和、文章应酬之类活动极为频繁,许多县镇都编有地方性诗文集,为地方文学史的研究提供了有力的资料保障。从李浩、张剑和朱丽霞等人的研究来看,由于是从士族、家族这样的群体文化现象入手,实际上处理的正是区域文化和文学史问题。这类文学史论著当然也可单列一型,但归入地方文学史似更恰当。
区域的或地方的文学史,写的是在当地的文学活动和地方文人,其与全国范围的文学史之关系,犹如方志之与国史,无论规模或规格,当然都要往下一等。大量地方性的文学事件和文学家的创作成就,都可写入此类型的文学史中。众多的地方文学史对于“文学国史”,既是其后盾,又是其补充。一般说来,文学活动的频繁发达与经济繁荣、社会生活富足、闲暇时间充裕等有关,而地方文学史的编撰,则和地方志的编撰一样,是一个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程度的标志。越是经济文化发达的地区,当地居民就越具文化的自觉和自信,越渴望拥有反映自己地方文学历史的著作。
此类文学史的编撰,有与其他类型一样的内容要求,但需十分注意自己的位置,注意与全国和其他地方文学史的关系。还有一个特殊之处。就是它的范围究竟应该如何划定?籍贯于此,或生于此乡,长于此乡,乃至终老此乡的作家、文人当然应该写入,但虽籍贯于此,却并未居留过,或长大后离乡外出,长期生活在异地甚或到处漂泊的作家,要不写入呢?更有本非乡人,后来侨居于此,所住的时间长短不一,又该怎样处理?这种情况在古代已经不少,现代和当代就更多,如何处理才能合乎科学而又合情合理呢?许多已出版的地方文学史对此类问题作了探索,有的较严,有的较宽,各地之间难免发生交叉重叠和矛盾扞格。我们的意见,首先是坚持实事求是,不可为争地位和影响而广采滥收;其次是宽比严好,一个作家因生活的播迁流徙而出现于多种地方文学史,是应该允许,也可以理解的。
属于这一类型的,还应包括像《秦腔史稿》、《滇剧史》、《粤剧史》、《婺剧简史》、《蒲剧简史》、《河北梆子简史》、《贵州地方戏简史》和《台湾歌仔戏的发展与变迁》等著作[6—12]。它们一方面可以列入分体文学史范围,但同时也是地方文艺的历史,其地方色彩与文体特性同样鲜明突出。中国的地方戏和其他形式的地方性文艺(如说唱、曲艺之类)非常丰富,故这一类型的文学史是大有发展余地的。
(三)汉族还是少数民族:汉语还是少数民族语承载的历史
在文学史类型的区分中,与地域这个条件相关连的,除上述家族、士族之外,更重要的是民族的因素。中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大国,56个民族散居于祖国各地,特别是人口较少的民族,总是与一定的聚居地相联系,说到某个地区,便与某个少数民族自然联系起来。如提到西藏,自然会想到藏族的文化与文学;提到新疆,便是维吾尔等民族的文化与文学;而说到广西,则立刻想到壮族的歌谣舞蹈等等。但是以前的中国文学史,却未能涵盖中国各民族,实际上主要就是汉族文学史,是以汉语和汉字为载体的文学史。有些著名的少数民族作品,如《敕勒歌》,被译成汉语记录下来。有些著名的作家,如元人贯云石,清人蒲松龄,如满族人老舍,土家人沈从文等等,因成就杰出而在中国文学史中被记载,但更多的少数民族作家和用少数民族语言创作流传的作品却没有入史。这种情况早就引起有识之士的关注,从1950年代起,就有人从事民族文学的研究,搜集编纂出过不少资料。近年来更有了重大而明显的改变,各民族文学史的撰著,民族文学关系史的研究,均取得虽是初步却很重大的进展。民族文学史作为文学史的一种类型以其显著成就宣告成立,并且已经很有声势,前途美好。当文学史的这一类型达到成熟和丰满的程度时,真正无愧于“中国”二字的中国文学史才能诞生。
当然,任何民族的文学史,仍有一个写成通史还是断代史、总体史还是专门史的问题。现在看到的民族文学史,多数是通史型的,总体史型的,这很自然。许多民族本来没有这类著作,现经普查,初步搭起文学史的框架,大致只能如此简略,精细加工是以后要做的事。我们高兴地看到,对于那些著名作家作品的专题研究也已进行得有声有色,如史诗《格萨尔王传》、《玛纳斯传》和《江格尔传》,如蒙古族长篇小说《一层楼》《泣红亭》,如南方各民族的史诗歌谣,以及某些以前未能强调其民族身份的重要作家(古代和现当代均有),皆已取得许多可喜成果。2004年云南教育出版社推出了李鸿然的《中国当代少数民族文学史论》。该书一方面是“史”,介绍了当代55个少数民族的200多位作家,另一方面是“论”,是从史中提取和抽绎出来的理论观点,讨论了诸如民族文学的概念与划分标准,民族文学与当代政治改革、经济改革、文化改革的关系,民族文学的资源、渊源和价值评估等问题。这是民族文学史研究深入的标志,沿此方向积累下去,必将改变民族文学史的总体面貌和水平。
以上所说,均在中国文学史的范围之内,所言的文学史类型,是中国文学史内部的区分。但这些关于区分文学史类型的原理同样可以用之于对外国文学史的研究。因为所谓外国,其实就是按地域、国度、民族和语言等要素所作的政治性区分,文学史不过是将这种区分用到文学方面而已。在各国文学史内部,如要再作较细致的类型区分,上述原理应该是同样有效的。
二、总体史,还是分体史
文学史类型除上述种种外,最重要的就是按文体(体裁、文类、文学样式均为同义)之别梳理而成的专门史,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文体史。
如果说断代史是截取通史的一段而成,那么文体史可以说是抽取总体史的一部分而成。以文学总体为观照与描述对象的通史或断代史必须顾及所写范围内的各种文体,没有一个时代的文学是只有一种文体的,所以通史和断代史尽管有意突出重点,彰显主流,贯彻“一代有一代文学之胜”的观念,但它们终究必须是综合的,照顾全面的。文体史偏偏排斥这种综合性,而追求一种单纯。它的作者努力把目光集注在一个时代的一种文体上,诗、词、文、赋、小说、戏曲等等,只看一种,只写一种,暂且把同时存在的别样文体放在一边,不予理睬。有的作者做得更细,从诗中还要分出古诗、乐府、近体,再进一步,从近体中还要分出律绝,在律绝中还要分出五言七言乃至排律,而从词中则还要分出长调小令,从文中还要分出骈文散文,从小说中还要分出长篇短篇或话本演义之类。这种分割,有时还与内容、题材的区分相交叉。然后,按划定的范围进行梳理和描述,一部分体文学史,所写就是与这一文体有关的作家作品及其演变发展的历史。分体文学史遂成为文学专史中重要而庞大的家族。
文学专史的确立有两方面的理论依据。一方面是史学领域中专门史概念的确立,另一方面是文学类型理论的成熟与完善。
首先是史学理论提供了关于专门史的概念依据。西方史学界本有所谓“普遍的历史”的观念。如康德在其《世界公民观点下的普遍历史观念》的“命题九”中就有关于“普遍的世界历史”之说。该文的翻译者何兆武对此作了说明,认为虽然“普遍的世界历史”一词,按字面通常可译为“通史”或“世界通史”,但康德采用此词之意,并不是指通常意义的通史或世界通史,而是要求把全人类的历史当作一个整体来进行哲学考察,康德所谓的“普遍的世界历史”乃是与具体的、专门的或特殊范围的历史相对立的概念②。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也表达了这种普遍世界历史的观念。但康德和黑格尔都遭到了克罗齐的批判。克罗齐认为这种普遍的历史根本就不存在,他专门撰写了《作为普遍历史的历史——对“普遍史”的批判》一文,指出“‘普遍的历史’不是具体行动和事实,而是‘奢望’”,“作为真正的历史或限定为真正历史的部分,结果都是‘特殊史’;即是说它们由于特殊兴趣引起并集中于一个特殊问题,仅当人们对事实感兴趣并回答那一问题时,事实才被理解”[13]39,也就是说,历史都是具体的,都要落实于个别、特殊问题上,如若寻求“普遍史”,则必然沦为抽象,抽象的历史又怎能存在?当然,克罗齐反对所谓的“普遍历史”,并不是反对历史中的普遍知识,他并且认为“普遍艺术和普遍法律的幻想的消失,并未消除特殊艺术和特殊法律(《伊利亚特》或罗马家庭法)的内在普遍性,否定普遍史不意味着否定历史中的普遍的知识”[13]41。与“普遍的历史”相关,英国哲学家兼历史学家柯林武德在其《历史的观念》一书中提出了“普世历史”,即“世界历史”的概念,不过他认为所谓的“普世历史”或“世界历史”在古典时期并不存在,只是到了希腊化时期才存在。普世史是西方史学的传统,与中国的通史传统在均为总体史这一点上有相近相似的一面,但亦有所不同。史学家刘家和指出:“普世史的关键在普世或空间方面”,“它的意思是‘全体的’、‘普遍的’、‘共同的’等,因此这种史重在空间之同一,与我们所说的‘通史’之重在时间之连续,实有不同。”[14] 专门史概念主要是相对于普世史而言的,克罗齐在否定了普遍史(在时间和空间方面)和一般史(精神的不加区分的一般性与统一性的历史)的提法后,认为用双重对立的看法为标准,“历史永远是特殊的和专门的”,也就是说,是分门别类的具体的,那种“包罗万象的一般的历史,或有名无实,或是不同历史的外在并列,或是形而上学和隐喻性的小把戏”。这实际上也就把总体史给否定了。按克罗齐的看法,比如哲学史,虽意欲涵盖一切,其实仍不过是一种特殊史,“即使哲学的普遍史,同其他一切历史一样,若认真考察,则发现它们或是个别哲学家、史学家关注的问题的特殊史,或是以哲学史教科书和百科全书形式出现的勉强或随意凑成的东西,或是多种多样历史的概览或汇编”。而后两者所表现出来的,“一方面,它是虚假的普遍性或想象的普遍性;另一方面,它是抽象的普遍性,也可以说,是混乱的普遍性”[13]93。我们从真实历史与历史编撰既同一又绝非同一的悖论和两重性来理解,克罗齐的观点当然是深刻的。真实历史本是一派汪洋浩荡而混沌的流,而且是物理学意义上的紊流,其复杂、多面、错综、紊乱、随机变化、方向无定,是没有哪一部史书能从总体上把它描绘出来的,能够诉诸文字的永远只是历史的一个侧面或几个侧面,这当然不能称为普遍史,也够不上总体史之称,而只能被视为特殊史或者专门史。所有以普遍史、总体史名义标榜的史书,其实都是诸多专门史的组合体。我们在上面曾说过,文学通史和断代史具有总体史的性质,到这里,应该补充一句:那只是文学通史或断代史作者的一种理想和愿望,他们力求写得面面俱到,力求宏观而全面地反映历史上文学的总体状况,但实际上却根本无法做到。正是这种理想和愿望与实际结果的差距,让文学史家深感通史、断代史自身的局限,从而促使各种专门史的应运而生。
再说文学类型学理论的依据。现有的文学专史实践已相当丰富,足以使我们认识到,文学专史的另一个理论依据是文学类型学理论。文学类型学理论经过长期发展,早已由古希腊时期的古典类型学理论,经过纯净类型学思想,进入描述性类型学时期。具体到文学体裁,就有了诗歌、散文、小说和戏剧的四分法,这一文类体系对中国文学和文学史研究影响之大,是有目共睹、尽人皆知的。中国古代有自己的文类理论,从曹丕、陆机、李充、挚虞到刘勰、钟嵘、萧统,一直发展到明代,也已相当成熟,如吴讷的《文章辨体》和徐师曾的《文体明辨》,在选文的基础上论述各类文体特征,指示写作门径,也对文学研究的深入与细化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它们的弱点,一个是太繁琐,概括提炼不够,另一个更重要的,是持正统文学观,保守拘谨,将小说戏曲民间文学等后起、新兴或非正统文体排除在外,因而不能适应文学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新形势。一旦西方文论传入,文类的四分法很快吸引并掌握了我们的文学研究者,包括文学史研究者。正是诗歌、散文、小说和戏剧的四分法对我国20世纪的文学史研究和编撰起了某种主导作用,文学史家们努力将传统文学作品往这四个类别中安放,有的地方尚能相合,有的则不免凿枘,更有牵强附会,甚至削足适履的。特别是有些学者意识到中国传统的泛杂文学观之弊而转向纯文学观,不惜将某些传统文体排除在文学史之外,从而带来某些新的弊端。但无论怎么说,文学类型的四分法对文学史研究的深化仍然是利大于弊,尤其对文学专史中的分体史类型的产生具有积极意义。
文学专史的涵义非常广泛,凡非通史断代史类的文学史,实际上便都是专史,即专题史,而按上述克罗齐的观点,所有的历史书都无非是专题史——对于大历史来说,文化史本身就只是一种专题史而已,而文学史不过是文化史的一部分、一个分支,就算是文学通史、断代史吧,相对于文化史和大历史,不是小小的专题史又是什么?如此说来,被我们称为文学专史的,乃是文学史之下的再一个层次的史学分支,而在它之下,还可再有更细小的分支。说起来,这就跟动植物学的纲目种族谱系的性质相似。
随着文学史研究面的扩大和点的深入,随着文学通史和断代史的成熟和缺陷的显现,文学专史的产生是势所必然的。我国文学发展的历史如此漫长悠久,内容如此丰富多彩,而文学形式、文学流派、文学现象、文学思潮更是层出不穷,这就决定了文学史家在宏观、整体、全局的研究之外,还要进行细致深入、分门别类的专题性研究。仅就按文体研究而言,中国文学无论古今,就都是一个广阔无垠的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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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最后五年里,接连有三部中国文学史教材问世。
第一部是复旦大学章培恒、骆玉明主编的《中国文学史》,简称“章编《文学史》”或“章本”(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
第二部是北京师范大学郭预衡主编的《中国古代文学史》,简称“郭编《文学史》”或“郭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
第三部便是北京大学袁行霈主编、被教育部指定为“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的《中国文学史》,简称“袁编《文学史》”或“袁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2005年第2版)
袁行霈先生主编的《中国文学史》被教育部指定为"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其编写方针是"守正出新",但实际并未达到这一目标。有学者从文学史教材建设的角度对袁编《文学史》进行学理批评。认为:若与章编和郭编《文学史》相比,袁编《文学史》的主要缺陷表现在三个方面:体例欠严谨;增补欠合理;分析欠水平。
(以上摘自“这个人一直都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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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是北京师范大学郭预衡主编的《中国古代文学史》,简称“郭编《文学史》”或“郭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
第三部便是北京大学袁行霈主编、被教育部指定为“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的《中国文学史》,简称“袁编《文学史》”或“袁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2005年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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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学中
文章分:史体文、诸子文、骈文、古文、小品文
戏曲分:诸宫调、北曲杂剧、散曲、南曲戏文、传奇
小说分:志怪、志人、传奇、笔记小说、变文、话本、拟话本、章回小说
现当代文学主要分以下四大类
一、小说
根据篇幅的长短,小说分为长篇、短篇和中篇.
按照内容的不同,小说可分为言情小说、历史小说、科幻小说、武侠小说、谴责小说、心理小说等.
按照体例格式,则可分为书信体小说、日记小说、章回体小说、系列小说等.
二、散文
有叙事、记人、状物、写景
散文之分根据内容和表达方法的不同,散文可分为叙事、抒情、议论三类
三、戏剧
从戏剧的不同的艺术形式和表现手法,一般可分为话剧、歌剧、舞剧和戏曲答案补充
四、诗歌
诗歌可以参考地址http://www.simaqingshan.com/category/wenyanshi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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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叙事、记人、状物、写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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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学中
文章分:史体文、诸子文、骈文、古文、小品文
戏曲分:诸宫调、北曲杂剧、散曲、南曲戏文、传奇
小说分:志怪、志人、传奇、笔记小说、变文、话本、拟话本、章回小说
现当代文学主要分以下四大类
一、小说
根据篇幅的长短,小说分为长篇、短篇和中篇.
按照内容的不同,小说可分为言情小说、历史小说、科幻小说、武侠小说、谴责小说、心理小说等.
按照体例格式,则可分为书信体小说、日记小说、章回体小说、系列小说等.
二、散文
有叙事、记人、状物、写景
散文之分根据内容和表达方法的不同,散文可分为叙事、抒情、议论三类
三、戏剧
从戏剧的不同的艺术形式和表现手法,一般可分为话剧、歌剧、舞剧和戏曲答案补充
四、诗歌
诗歌可以参考地址http://www.simaqingshan.com/category/wenyanshige/
文章分:史体文、诸子文、骈文、古文、小品文
戏曲分:诸宫调、北曲杂剧、散曲、南曲戏文、传奇
小说分:志怪、志人、传奇、笔记小说、变文、话本、拟话本、章回小说
现当代文学主要分以下四大类
一、小说
根据篇幅的长短,小说分为长篇、短篇和中篇.
按照内容的不同,小说可分为言情小说、历史小说、科幻小说、武侠小说、谴责小说、心理小说等.
按照体例格式,则可分为书信体小说、日记小说、章回体小说、系列小说等.
二、散文
有叙事、记人、状物、写景
散文之分根据内容和表达方法的不同,散文可分为叙事、抒情、议论三类
三、戏剧
从戏剧的不同的艺术形式和表现手法,一般可分为话剧、歌剧、舞剧和戏曲答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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