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单独计税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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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分两种情况
目前年终奖收税方式依据的是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个人取得全年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的,应分为两种情况计算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3500元(费用扣除额)
应纳个人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3500元
应纳个人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适用) 级数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1).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3000元的,税率为3%;
(2).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3).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4).全月应纳税额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
(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6).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7).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的部分,税率为4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中包含奖金。
目前年终奖收税方式依据的是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个人取得全年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的,应分为两种情况计算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3500元(费用扣除额)
应纳个人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3500元
应纳个人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适用) 级数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1).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3000元的,税率为3%;
(2).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3).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4).全月应纳税额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
(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6).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7).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的部分,税率为4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中包含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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