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外地人如何落户
根据2017年廊坊市政府公布的《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廊坊市将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将落户划分为特定和非特定地区。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参照所公布的管理细则。你的对象是可以落户廊坊的。所以不用担心
以下为《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的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2015〕121号)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廊政办〔2017〕14号)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5〕144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内迁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市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划分为特定和非特定地区。
特定地区的:围包括京冀交界区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固安县、永清县和环雄安新区的文安县、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非特定地区:大城县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第二章 迁入共同区域的条件及手续
第一节 亲属投靠落户
第五条 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供);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六条 父母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子女,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已投靠子女的父母不得再申请其他子女连环投靠。
第七条 (外)孙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祖父母的,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经投靠人父母签字确认);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父母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投靠人父母一方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节 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
第八条 我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招收的新生,招生学校凭下列手续将学生户口迁入就读学校集体户:
(一)录取通知书;
(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新生花名册;
(四)户口迁移证(省内学生除外)。
第九条 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迁入转学就读学校或回父母现户籍地的,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一)转学学生需提交的手续
1、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转学批准文件;
2、转入学校接收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和学校集体户首页。
(二)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需提交的手续
1、本人申请;
2、学校批准退学、开除学籍的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
4、父母居民户口薄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凭下列手续选择在派遣工作地或本市城镇原籍落户:
(一)派遣工作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
3、就业报到证;
4、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或招录通知书;
5、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除外);
6、单位在职证明;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参照本细则第三十条办理)。
(二)本市城镇地区原籍居住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3、户口迁移证(省内院校毕业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证;
4、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三节 回国定居落户
第十一条 下列回国(境)定居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本市拟定居住地落户:
(一)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需提交本人申请、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协助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的通报、申请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获准定居本市的港澳或台湾居民,需提交本人申请、港澳居民定居证或台湾居民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需提交本人申请、省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二条 被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在本市拟落户地办理落户需提交本人申请、公安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四节 同城(市)区内落户
第十三条 同城(市)区的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就业地派出所公共户以及农村常住户口人员,在同区域内城镇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四条 同城(市)区内的常住户口夫妻相互投靠,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五条 同城(市)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离婚、转卖房屋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落户条件的,凭下列手续本人及其家庭户直系亲属可在原居住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原家庭户内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需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转卖房屋需提交房屋转让合同或相关证明。
第五节 农村地区落户
第十六条 投靠本市农村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七条 本市农村地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其它农村地区,离婚后投靠原户籍地直系亲属的,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八条 本市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仅限本人名下)且无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
第十九条 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农村常住户口父母的,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和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且选择在农村原籍落户和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农村原籍落户的,凭下列手续办理:
(一)本人申请;
(二)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三)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证;
(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六节 其它落户
第二十一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的干部,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顺序,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未记载配偶、子女关系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四)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劳动合同和缴纳六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干部介绍信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干部);
(五)单位在职证明;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由本市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凭下列手续在入伍前原户口注销地恢复落户: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三)原户籍地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现役期间,父母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三条 经军转办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
(二)《军官转业证书》;
(三)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四条 安置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人离(退)休证;
(四)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五条 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凭下列手续办理随军落户:
(一)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二)任职命令、军官证或士官证;
(三)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第二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在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收养人,凭下列手续为被收养人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收养人申请;
(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章 迁入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
第二十七条 特定地区享有第二章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和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 特定地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的下列人员,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以及就业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的顺序,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就业地:
(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留学归国的毕业生;
(五)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优秀人才;
(六)荣获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落户条件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招录通知书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人员);
(四)境外取得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优秀人才认定凭证,荣誉证书;
(五)就业单位在职证明;
(六)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七)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无合法稳定住所,凭下列手续按顺序在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
(二)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三)就业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的,需提交就业单位无集体户证明。
第三十一条 投靠本市特定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二条 特定地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凭下列手续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就业地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合同和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第三十三条 在特定地区工商部门依法注册且纳税满三年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不受纳税以及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限限制),凭下列手续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纳税证明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三)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四章 迁入非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
第三十四条 非特定区域享有第二章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投靠非特定地区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的配偶,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六条 在非特定区域居住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申请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承租私有产权房屋提交不动产登记证、租房协议以及出租房屋备案登记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相关用语含义:
(一)以上:均包含本级、本数;
(二)未成年子女: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是指未满18周岁人员;
(三)直系亲属指本人的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
(四)合法稳定职业人员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和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公司的法人以及个体经营者;
(五)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经房管部门确认取得所有权的住宅以及取得使用权的政府保障性公租房;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
3、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确认使用权的公产房;
4 私有住房产权个人出租的私产房(限非特定地区)。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范围:
1、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证明;
2、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使用权证明;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4、私有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房协议。
(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1、包括本省、市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明细证明;
2、仅限申请人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八)亲属关系证明:包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公证书、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国有企业)出具的干部履历表。
第三十八条 因拆迁改造等原因户籍登记地址不存在的,停止办理户口迁入业务。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 年 10 月 10日起生效执行,2015年8月1日出台的《廊坊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廊坊市公安局-《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
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服务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我市户籍管理工作实际,依据《廊坊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015年8月1日,《廊坊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出台。
一、九类人群可迁入市区城镇:
第一类:
市区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申请配偶、子女、父母、(外)孙子女户口迁入。
所需证件: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8周岁以下可以免于提供居民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房屋非权属本人的,需提供权属人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第二类:
在我市区就业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户口迁入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准予迁入:
①毕业未满两年的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市区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的。
所需证件: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到证(加盖县级以上人社局调配专用章)、户口迁移证、养老保险金缴纳证明、劳动合同、单位在职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就业单位集体户户口簿。
②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与人才中心签订代理协议,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金的。
所需证件: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到证(加盖县级以上人社局调配专用章)、户口迁移证、养老保险金缴纳证明、劳动合同、单位在职证明、人才中心代理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就业单位集体户户口簿。
③中专(技校)应届毕业生在市区就业依法鉴定劳动合同并缴纳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的。
所需证件: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劳动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劳动合同、单位在职证明、人才中心代理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就业单位集体户户口簿。
④因工作变动,调入市区企业就业,依法缴纳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的人员。
所需证件: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干部介绍信以及商调函(人社局出具)、劳动合同、养老保险金缴纳证明、在职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就业单位集体户户口簿。
⑤本市、区两级行政单位录用的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
所需证件: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商调函、干部介绍信、编制变动通知单以及增加人员计划卡、单位在职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或就业单位集体户户口簿。
⑥市辖区以外常住户口人员就业满五年或市辖区内的常住户口人员就业满一年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在本市级或区级依法缴纳一年以上养老保险的。
所需证件: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劳动合同、房屋权属证明或就业单位集体户户口簿。
第三类:
符合我市优秀人才计划,在我市就业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申请户口迁入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准予迁入。
①市区就业,取得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所需证件: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职证明、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就业单位集体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②在市区就业,获得我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所需证件: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职证明、劳动合同、劳动模范称号荣誉证书、房屋权属证明或就业单位集体户户口簿。
③获得研究生以上学历,在我市就业人员。
所需证件: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研究生以上毕业证书以及学位证书、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口簿。
第四类:
市辖区以外常住户口人员经商满五年或市辖区内的常住户口人员经商满一年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依法纳税的个体经商户。
所需证件: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房屋权属证明。
第五类:
由安置部门安置市区城镇的退伍转业军人及军队离退休人员。
所需证件: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军人身份号码登记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户口簿。
第六类:
对市区设有单位集体户的企业,按照年度纳税额实施户口奖励迁入。企业年度纳税额在500万至1000万(含1000万)的,每年申请5名优秀员工落户指标;企业年度纳税额在1000万至5000万(含5000万)的,每年可申请10名优秀员工落户指标;企业年度纳税额在5000万以上的,可申请15名优秀员工落户指标。
所需证件:满足以上条件的企业,申请员工需提交单位申请,员工户口簿、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营业执照,年度纳税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户口簿。
第七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到我市市区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居民、外国友人和无国籍人员在我市具有固定住所,申请户口迁入人员。
所需证件:需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批准定居通知书》、《港澳居民定居证》或《台湾居民定居证》(由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投靠直系亲属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第八类:
具有合法收养关系,且收养人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被收养人户口迁入。
所需证件: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收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证》、房屋权属证明。
第九类:
军官家属随军迁入。
所需证件:需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随军家属户口页、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家属随军批复,《军队干部申请家属户口随军审批表》、《部队任职、晋职命令》,)军人身份号码登记表,军官证、部队现役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部队集体户户口簿。
二、六类人群可迁回农村:
第一类:夫妻投靠:
所需证件:申请人书面申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权属证明(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房屋权属为其他直系亲属非被投靠人本人的,需提供权属人居民身份证)。
第二类: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所需证件:申请人书面申请、被投靠人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投靠人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权属证明(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房屋权属为其他直系亲属非被投靠人本人的,需提供权属人居民身份证)。
第三类:
成年子女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其他农村地区,离异后,无合法稳定住所,投靠直系亲属,申请迁回原农村户口所在地。
所需证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户口迁出注销证明,投靠人以及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
第四类:
大、中专院校学生中途退学或毕(肄)业后,未就业持《户口迁移证》,申请迁回原农村户口所在地。
所需证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户口迁出注销证明、房屋权属证明。
第五类:
本人在农村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合法稳定职业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农村。
所需证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申请人户口页、居民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
第六类:
由民政部门安置回农村原籍的退伍军人投靠直系亲属。
所需证件:申请人书面申请、民政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军人身份号码登记表、原户口所在地迁出注销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
跟你说说我的经历,我九月份把户口由石家庄签到廊坊市里的,我走的是婚迁(注意,这个程序比较少)。首先就是办理无违法违纪证明(需要你对象在张家口户口派出所办理);然后到买房子的社区居委会开婚迁证明;然后,拿着房本、证明、身份证等去三大街行政审批中心办理婚迁准许证,最后再拿着开据去石家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这期间一定要咨询清楚,否则相当累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