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笔记本电脑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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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七日内免费包退货
即自您购买之日(以正式购货发票日期为准,下同)起7日内(含),如果您所购买的物品出现“微型计算机三包规定”所列性能故障,您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如您选择整机退货,销售商将按照购买价格(以正式购货发票价格为准,下同)一次性退清货款。
2. 八至十五日免费包换货或修理
即自您购买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含),如果您所购买的笔记本微型机出现“微型计算机三包规定”所列性能故障,您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如您选择整机更换,销售商将免费为您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或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新商品。
3. 整机一年内维修两次以上仍不能正常使用免费包更换
即自您购买之日起一年内(含),如果您所购买的笔记本微型机出现“微型计算机三包规定”所列性能故障,且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您可以选择整机更换或故障部件维修。如您选择整机更换,凭认证维修机构提供的修理记录,将免费为您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或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新商品。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5、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即自您购买之日(以正式购货发票日期为准,下同)起7日内(含),如果您所购买的物品出现“微型计算机三包规定”所列性能故障,您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如您选择整机退货,销售商将按照购买价格(以正式购货发票价格为准,下同)一次性退清货款。
2. 八至十五日免费包换货或修理
即自您购买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含),如果您所购买的笔记本微型机出现“微型计算机三包规定”所列性能故障,您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如您选择整机更换,销售商将免费为您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或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新商品。
3. 整机一年内维修两次以上仍不能正常使用免费包更换
即自您购买之日起一年内(含),如果您所购买的笔记本微型机出现“微型计算机三包规定”所列性能故障,且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您可以选择整机更换或故障部件维修。如您选择整机更换,凭认证维修机构提供的修理记录,将免费为您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或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新商品。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5、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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