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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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的,逃逸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具体如下:如果交通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过错,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都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一方逃跑,事故调查结果双方均无过错,即事故,逃跑者承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一方逃跑,事故调查结果是逃跑者有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重大过错,另一方没有过错,逃跑者负全责;交通事故一方逃逸,事故调查结果是事故双方都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者的责任。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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