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急!!!进出口案例分析!!

案例1:我国某出口公司与俄罗斯进行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如下:每袋黄豆净重100千克,共1000袋,合计100公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发... 案例1: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俄罗斯进行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如下:每袋黄豆净重100千克,共1000袋,合计100公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发现每袋黄豆净重94千克,1000袋,合计94公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以单货不符为理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

请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案例2:
1998年6月,中方某出口企业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本厂生产产品的出口合同,数量为600公吨(允许溢短装5%),单价为CIF纽约520美元/公吨,总值为312000美元,结算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1998年8月。
7月12日,对方按约定开来了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中货物的数量、单价、总值均按合同开立,从表面上显示,这是一份完全按合同开立的信用证。
8月10日,该企业按信用证“数量为600公吨,可溢短装5%”的规定装运630公吨货物,并制作全套的单据于8月16日向开征行收款。
8月20日,我出口企业接到由通知行转来的拒付书,理由是:发票金额为3276000美元,大于信用证金额312000美元。
我出口企业经分析明白,原来信用证的金额未包括溢装的5%货物款。只好重新开出金额为312000美元的发票,向开证行收回了部分货款。其余30公吨的货款,进口商拒绝付款,而这时我出口企业已没有控制货物所有权的任何凭证,鉴于金额比较小,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比较麻烦,该出口企业只得放弃收款的权利,给企业造成15600美元的损失。

合理吗??为什么??

请你们帮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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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fdfaf580a
2008-04-02 · 超过32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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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没有说明贸易方式是T/T,L/C,还是其他。第一你的合同本身应该有溢短装条款。可以跟据这个来判断。其次,通常默认的为5%。另外大豆类的产品我不是很熟悉,但可能你们这个标准还是需要一个受潮方面的标准确定,干的和潮的重量差别很大。

2. 根据UCP-500,尽管规定了5%数量的溢短装条款,但如果你的L/C没有规定5% 的溢短装,你只有短装5%的权利。溢装的客户可以不付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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