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最低工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8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下列标准实施:
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月。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2.2元/小时。
在2021年12月31日以前,仍按照下列标准实施:
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月。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3元/小时。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
(一)加班工资;
(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
(三)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由上述规定可知,深圳市最低工资中是没有将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剔除在外的,亦即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是指应发工资(扣除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前)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非实发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第9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也就是说,剔除高温津贴以外,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