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之间互发红包,分手后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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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经常会互发红包和转账表达情意,经济往来“剪不断、理还乱”,因此出现不少情侣在分手之后追要财物,直至对簿公堂。那么问题来了,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二人于201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关系逐渐亲密,发展为情侣关系,双方交往期间,李某以各种理由向赵某要钱,赵某基于恋爱关系,认为双方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交往,便通过微信向被告李某转账17万余元,其中部分款项系赵某向他人借取。后双方分手,李某拒绝与赵某联系,赵某认为李某未与其结婚,故应当返还所收受的金钱。
裁判结果
本案中,原、被告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交往,一方向另一方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应认定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使为赠与行为,双方分手,缔结婚姻的条件消灭,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赠与物,一方应当将财物返还赠与人。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愿意退还原告赵某12万余元。
法官说法
恋爱需谨慎,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发生金钱往来,一方在特殊节日、纪念日转给另一方的款项,转账时明确备注是表达爱意的款项,如备注的“我爱你”等,表达爱意的特殊谐音的数字款项,如520、1314等金额,日常支出消费,一般情况下被认定为赠与行为,双方之间的转账,男女在分手后一般没有返还的义务,但当转账款项性质被认定为借款或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则应当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二人于201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关系逐渐亲密,发展为情侣关系,双方交往期间,李某以各种理由向赵某要钱,赵某基于恋爱关系,认为双方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交往,便通过微信向被告李某转账17万余元,其中部分款项系赵某向他人借取。后双方分手,李某拒绝与赵某联系,赵某认为李某未与其结婚,故应当返还所收受的金钱。
裁判结果
本案中,原、被告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交往,一方向另一方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应认定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使为赠与行为,双方分手,缔结婚姻的条件消灭,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赠与物,一方应当将财物返还赠与人。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愿意退还原告赵某12万余元。
法官说法
恋爱需谨慎,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发生金钱往来,一方在特殊节日、纪念日转给另一方的款项,转账时明确备注是表达爱意的款项,如备注的“我爱你”等,表达爱意的特殊谐音的数字款项,如520、1314等金额,日常支出消费,一般情况下被认定为赠与行为,双方之间的转账,男女在分手后一般没有返还的义务,但当转账款项性质被认定为借款或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则应当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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