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
天津市司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市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责任。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立法协调。
(三)承办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四)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承办申请市政府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
(五)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调解工作。指导监督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所建设。
(六)指导监督全市监狱管理、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扩展资料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治部党建工作处
(三)政治部干部管理和监督处
(四)政治部人事警务处
(五)政治部宣传教育处
(六)综合处
(七)法律法规研究处
(八)立法一处
(九)立法二处
(十)立法三处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司法局- 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局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市有关司法局政工作的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市司法局政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本市监狱管理工作。
三、领导本市劳动教养管理工作。
四、制定本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天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本市的依法治理工作。
五、管理、指导全市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和公证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在本市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审核律师事务所在国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六、管理、指导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七、管理、指导全市的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科(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管理、指导全市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
九、管理、指导全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十、管理、指导司法局政系统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仲裁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
十二、参与有关地方法规的草拟工作;管理司法局政系统内部法制建设,指导本系统行政复议、应诉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
十三、管理、指导司法局政系统外事和对外宣传工作;参与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和民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十四、管理、指导司法局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武器、弹药等物资装备工作;管理、指导司法局政系统基本建设。
十五、负责司法局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培训工作;协助区县管理区县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司法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管理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局。
辽宁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局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市有关司法局政工作的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市司法局政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本市监狱管理工作。
三、领导本市劳动教养管理工作。
四、制定本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天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本市的依法治理工作。
五、管理、指导全市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和公证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在本市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审核律师事务所在国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六、管理、指导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七、管理、指导全市的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科(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管理、指导全市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
九、管理、指导全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十、管理、指导司法局政系统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仲裁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
十二、参与有关地方法规的草拟工作;管理司法局政系统内部法制建设,指导本系统行政复议、应诉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
十三、管理、指导司法局政系统外事和对外宣传工作;参与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和民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十四、管理、指导司法局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武器、弹药等物资装备工作;管理、指导司法局政系统基本建设。
十五、负责司法局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培训工作;协助区县管理区县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司法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管理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局。
辽宁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参考链接:http://baike.baidu.com/view/3228940.htm
http://www.tjsf.gov.cn/
2016-06-16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指导、监督刑罚执行、改造罪犯和监狱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和教育矫治工作。
(四)拟订普及法律常识和法制宣传教育、法治天津建设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和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九)组织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
(十)负责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承办涉港澳台司法行政事务。
(十二)管理、指导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三)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区县管理区县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信息来源http://www.tjsf.gov.cn/xxgk/znj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