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道口的什么应符合要求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应符合《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和《铁路线路设计规范》、《公路路线设计规范》、《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经交〔1986〕161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2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
(一)线路允许通过的旅客列车运行速度120km/h以下,货物列车运行速度80km/h以下,货物列车牵引质量5000吨以下;
(二)Ⅱ、Ⅲ级铁路与道路交叉;
(三)道口之间距离大于2公里,并且无绕行条件;
(四)车辆或行人在距钢轨外侧不小于50米范围内的道路上,线路允许速度120km/h以下时应能看到两侧各400米(双线各500米)以外的列车,线路允许速度100km/h以下时应能看到两侧各340米以外的列车,线路允许速度80km/h以下时应能看到两侧各270米以外的列车;列车驾驶员在850米以外可以看见道口;
(五)拟通过道口的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原则上为正交,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度;
(六)拟通过道口的道路平面线形应为直线;从最外侧钢轨算起的道路最小直线长度不应小于50米,特殊情况下城市道路不应小于30米,乡村道路不应小于20米;衔接道口平台的道路纵坡不得大于3%,困难条件下,通行铰接汽车的城市道路不得小于3.5%,通行普通汽车的城市道路、公路及场外道路不得大于5%,乡村道路不得大于6%;
(七)铁路道口设置位置应在铁路车站以外,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机100米以外,区间或专用线道岔两端50米以外;
(八)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土地使用要求;
(九)符合国家有关铁路、道路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