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的中国商会
晚清以来,由于情势变迁,使得商人的地位大为改观,商人组织的性质亦相应有所变化。传统的商人组织,如行会 和 善堂等形式的早期商人组织根据实际状况比较自然地开始转化为近代意义上的商会。1899年,出现了第一个有关商会的民间拟定章程《拟中国建立商业会章程》 ;1902年,上海通商银行的总董严信厚组织成立 了上海商业会议公所,这是近代商会的雏形。
1903年,清政府设立了商部,作为统辖农工商实业的最高管理机构。1904年,根据商部的意见,清廷谕令颁布 了《察定商会简明章程 》 、《商会章程附则六条》。此项法律文件成为商会成立的 法律依据。1905年1月13日,天津商会正式成立。
到1908年,全国已有58个总商会(其中9个建于海外)和223个分会。1912年商会总数猛增至794个,1915年更激增到1262个。
1915年,参议院代行立法院职权,于第二期常会议定《商会法》,并于 12月予以公布。次年2月,又颁布了《修正商会法施行细则》。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重新修订了《商会法》和《商会法实施细则》。
1929年,工商部拟定《商会法》草案,同年8月15日公布施行。商会制度从创立时起,就是具有强烈的独立意识的社团组织,与其他形式的社团比较而言,它是当时清政府最为重视也倡导最力的新型商办民间社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