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规程的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应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和教师培训计划,对学生及全体教职员工开展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做到教学计划、课时、师资、教材四落实,并将学生遵守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评定。应结合学校所在地区、地段的安全环境,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以及开学初、放假前、新生入校后、季节变化来临前等时机,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专题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握学生认知特点,注重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合理确定不同学段安全教育目标和内容,形成层次递进教育,建立稳定长效的安全教育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利用校内各种宣传阵地和设施,如宣传橱窗、黑板报、校园广播、校园网、晨会、开学或结业典礼、主题班会等,营造符合安全教育要求的物质环境、制度环境和人文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安全意识,促进学生学习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生存技能,认识、感悟安全的意义和价值。
第十六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逃生演练和遇险自救等安全演练活动,应根据当地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其发生规律,结合本校实际,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认真制订演练预案,每所学校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演练活动,以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养成安全行为习惯,掌握应急避险技能,提高自救自护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应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十八条 学校应聘请政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指导、协助学校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法制副校长的选聘和管理,按中央综治委等六部委《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3〕25号)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安全教育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家长强化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意识,指导家长了解和掌握安全教育的科学方法,主动争取家长和社会对安全教育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条 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应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加强对中小学生行走、骑车、乘车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增长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提高防范交通事故的能力。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掌握横穿马路、铁道道口等交通常识,确保行路安全。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突出加强对中学生特别是骑自行车的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的管理教育。
第二十一条 饮食卫生安全教育。学校应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落实学校健康教育课程计划,向学生传授健康教育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健意识。根据不同年龄段开设不同内容的健康教育课程,小学五年级至普通高中应开展禁毒教育,中学应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加强进行饮食健康方面的教育,要求学生不买流动摊点的食物,不买“三无”食品。教育学生节制饮食,不抽烟不饮酒不暴食。应根据不同季节疾病预防的重点,开展卫生常识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应加强突发疾病救治常识教育,防中暑、防煤气中毒等的安全教育。
班主任应积极参与做好卫生保健工作,掌握学生身体健康状况,了解健康教育课内容。
第二十二条 防溺水教育。教育中小学生不在无家长或老师的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不在上下学路上和节假日私自或结伴到水库、池塘等非游泳水域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玩耍、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在池塘等水域边洗手、洗衣、洗菜时要特别注意安全;未成年学生不贸然救助落水同伴,要就近向成年人呼救,防止因盲目施救而导致群死事件。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教育。向师生传授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扑救初期火灾、自救逃生技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等知识。应使教师掌握初期火灾处置和引导学生逃生疏散的基本方法,使学生掌握报警和逃生自救的基本技能。
向师生员工宣传安全用电、安全用天然气或煤、实验操作等消防安全知识,促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帮助提高应对火灾险情的能力,做到主动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熟知火警报警电话,掌握消防自护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第二十四条 课堂教学安全教育。教育学生如在课堂教学中出现身体不适或电线电器出现故障等情况,要及时报告。针对实验课存在电、毒、腐蚀、爆炸等隐患,体育课使用体育器械、在户外进行、有剧烈运动甚至对抗等特点,对学生进行专项安全教育。进行社会实践活动、课外活动前,应教育学生注意行车、行走安全,加强纪律教育,告诫学生未经同意不准单独活动,活动期间保持通讯畅通。
第二十五条 预防不法侵害教育。学校应教育学生认识与陌生人交往中应当注意的安全问题,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教育学生尽量不携带贵重物品和过多现金到学校,不携带或隐匿危险物品、器具,不私自到夜总会、宾馆、网吧等娱乐场所活动。教育学生学会应对可疑陌生人的方法,学会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暴力犯罪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形成在遇到危及自身安全时及时向教师、家长、警察求助的意识和技能。教育学生与同学、老师友好相处,不打架,形成和解同学之间纠纷的意识,学会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绪,抑制自己的冲动行为,不进行危险游戏,自觉抵制校园暴力,维护自己和同学的生命安全。
第二十六条 预防自然灾害教育。教育学生了解学校所在地区和生活环境中可能发生的暴雨、雷电、泥石流、台风、火灾、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及其危险性,学习躲避自然灾害引发危险的方法,并进行模拟演练,学会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的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技能。
第二十七条 法制教育。学校应按《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教育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教基〔2007〕10号)等规定,全面、规范地开展法制教育,将法制教育融入课堂教学和学校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应教育学生了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内容,知道违法和犯罪的含义,认识违法犯罪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