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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1999年6月,被告俞某承接了一批装璜生意,急需一批装璜材料,于是向原告某塑胶有限公司购买PVC塑管材料。2000年2月,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9000元,被告出...
案例一:1999年6月,被告俞某承接了一批装璜生意,急需一批装璜材料,于是向原告某塑胶有限公司购买PVC塑管材料。2000年2月,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9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注明:“今欠某塑胶有限公司PVC材料款9000元(大写玖仟圆整)俞某1999年6月3日”,未写还款日期。之后,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催讨货款,直到2004年10月15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1997年10月,原告张某借款7000元给被告李某。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今借张某现金7000元(大写柒仟圆整)李某1997年10月5日”,未注明还款日期。之后,原告一直未向李某催要。2000年4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还款。***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向张某还款7000元。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同样是欠款案件,被告均出具了欠款凭证为何结果迥然不同?事实上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误,问题出在被告所打债权凭证上的细小差别。
请问细小差别在哪里?为什么案例一被驳回? 展开
案例二:1997年10月,原告张某借款7000元给被告李某。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今借张某现金7000元(大写柒仟圆整)李某1997年10月5日”,未注明还款日期。之后,原告一直未向李某催要。2000年4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还款。***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向张某还款7000元。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同样是欠款案件,被告均出具了欠款凭证为何结果迥然不同?事实上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误,问题出在被告所打债权凭证上的细小差别。
请问细小差别在哪里?为什么案例一被驳回? 展开
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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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两个案例的区别在于法律关系不同,案例一,属于合同关系,案由应该是合同欠款纠纷,而案例二是借贷关系,属于借款纠纷。因为法律关系的不同,适用的法律依据也不同,案例一合同关系,一方拖欠另一方的材料款承担是违约责任,不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而案例二是自然人之间借贷产系,在没有明确还款时间的情况下适用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所以案例二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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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某男,第一次借我1000元现金,因为你是朋友,没打任何条子。我是当着他面给他1000元现金。第二次,ATM转账3000元。请问,对方应该给我打借条还是欠条?具体怎么写?谢谢你,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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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形成的是双务合同关系,一般存在对价即互享权利并负担义务。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基本上都属于单务合同,双方不存在对等给付的义务。如果你和朋友之间的借款,用借条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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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如果没写具体的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可延长,欠条就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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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第一次借我1000元现金,因为你是朋友,没打任何条子。我是当着他面给他1000元现金。第二次,ATM转账3000元。请问,对方应该给我打借条还是欠条?具体怎么写?谢谢你,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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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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