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鞍山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1月9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废止《鞍山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决定,这一决议得到了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具体来说,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在2012年3月30日的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批准了这项决定。
根据公告,这项废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这标志着鞍山市原有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将不再适用。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4月16日发布了这一公告,以确保公众和教育机构对新政策有清晰的理解和遵循。
这次决定的实施,可能是为了适应教育改革的需要,或者是因为原办法中的某些条款不再符合当前的教育政策或实践。无论如何,它体现了鞍山市对教育政策的调整和优化,以更好地服务于当地学生的教育和发展。
扩展资料
《鞍山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经1990年2月25日鞍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1990年5月19日辽宁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25日鞍山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鞍山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办法》分总则、体制和管理、师资、校舍与设备、经费、附则6章50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月9日鞍山市十四届人大5次会议决定,废止《鞍山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