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国土资源部关于如何确认具有采矿权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第一条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其行为明显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行为,即无证开采。国土资源局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及《复函》第三条“采矿许可证失效后,再行采矿行为应视为无证开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该矿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另外,为确保及时制止和处罚执行到位,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一)项“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的规定,该市国土资源局致函相关部门,采取停供火工用品、停供电力等措施是切实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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