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可以一夫多妻吗?

 我来答
时雨卞阿姨
2018-01-26 · TA获得超过268个赞
知道答主
回答量:61
采纳率:73%
帮助的人:16.2万
展开全部
从立法的角度看,早在1912年就有人站出来倡议文化的婚姻轨制了,1912年公布的《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实施一夫一妻制,但因为各类史书缘由,这一轨制没能真正落地。
与国统区直在舆论上号令差别,束缚领区从一开端就把男女平等、女性束缚成绩投入了理论。最早见诸文击献的,是1931年7月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经过的《婚姻成绩决议案》,决议案明白公布发表“废弃统统自愿婚姻、怙恃代订婚姻、一夫多妻、童养媳、蓄婢、自愿守寡”等新式婚姻轨制,同时汲取了苏维埃政权树立早期的经验教训,设置了成婚、仳离的一些限制性前提,变“婚姻相对自在”为“有前提自在”,从而对外地的婚姻成绩处置起到了一定的标准感化。
再者如1932 年 2
月湘赣苏区公布的《湘赣苏区婚姻条例》,规定了“制止多妻制实施一夫一妻制、制止纳婢蓄妾”,同时暗示关于“有妻妾者不管妻或妾都能够提出仳离,当局得随时同意之。”承认了曾经为妾室的存在,并没有自愿性地制止,只是规定了妾室假如提出仳离,苏区当局要予以同意,假如妾室没有提出,则这类妻妾共存的状况是能够继续存在的。
固然云云,也只是局部处理了一夫多妻制的成绩,直至1950年5月1日颁行的《婚姻法》,我国才真正完全废弃一夫多妻制。这部《婚姻法》是我国最早公布的法则之一,在第一章“准绳”局部明白提出“废弃包揽自愿、男尊女卑、忽视后代长处的封建主义婚姻轨制。实施男女婚姻自在、一夫一妻……制止重婚、纳妾
。”跟着这部婚姻法的施行,纳妾这一鄙俗终究从国度法律的层面被明令制止。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收起 1条折叠回答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