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房,钱是男方出,写的是女方名字,离婚后是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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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的提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房产在婚内的权属首先要看夫妻双方是否有协议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那么无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是由谁出钱,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每人享有一半的权益。
若通过协议离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则该房产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法院判决分配。另外还需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若通过协议离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则该房产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法院判决分配。另外还需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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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都是共同财产,
而且还贷也是两个人的收入还款的话,
就是共同财产,
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不能改变。
而且男方只要能提供转账证明,
怎么也不算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而且还贷也是两个人的收入还款的话,
就是共同财产,
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不能改变。
而且男方只要能提供转账证明,
怎么也不算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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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婚前做财产公证,所以就不会有这么多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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