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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肖某(女)和龙某(男)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两人被同一家公司录用,同窗和同事使两人走到了一起,很快他们就生活在一起了。两年后肖某生下了一女。为了让肖某和女儿生活得更好,龙... 3. 肖某(女)和龙某(男)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两人被同一家公司录用,同窗和同事使两人走到了一起,很快他们就生活在一起了。两年后肖某生下了一女。为了让肖某和女儿生活得更好,龙某辞了职决定下海经商。龙某找到事业有成的好朋友金某,提出借款30万元用于开公司,为表示诚意,龙某主动提出用他和肖某的一套房子担保。金某答应了,龙某将写有肖某名字的房屋产权证交给了金某,并书面约定一年后还款,否则用该房子抵债。可能确实不是做生意的料,龙某的公司很快就倒闭了。眼见一年还款期到了,龙某无法还债。金某想到用龙某提供的房子抵债。意外的是,这时肖某提出了异议,原来肖某和龙某只是同居,并没有办结婚登记。因此,肖某认为龙某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与肖某没有关系。房子是龙某买来送给肖某的,而且房产证只登记了肖某的名字,该房子应属于肖某一人所有,龙某在没有经过自己同意的情形下将房产证给金某做担保的行为无效,金某应当返还房产证。就在这时,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和肖某的同居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以偿还金某的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龙某和肖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儿。龙某向好朋友举债的目的是为了肖某和女儿能生活得更好,虽然最后愿望落空,但不能否认龙某的借款是为了共同的生活的目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见》,该30万元的债务是龙某和肖某的共同债务。龙某用来担保的房子是龙某和肖某同居期间购置的,依据该司法解释该房子是肖某和龙某的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判决房子归龙某,龙某支付房子价值的一半给肖某。欠金某的债务由龙某和肖某共同偿还。
问:(1)龙某生意失败欠下的30万元债务究竟是龙某个人的债务还是龙某和肖某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债务?法院的处理正确吗?为什么?

(2)产权证上登记为肖某的房子究竟是肖某的个人财产还是二人的共同财产?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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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达巅则收翼
2012-12-02 · TA获得超过114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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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意见》第11条的规定,这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
但是不清楚这个《意见》现在还是否有效,因为这个《意见》是20年前公布的,这20年间是否有新的司法解释或者其他法律法规颁布。
有可能该《意见》已经失效,如果该《意见》失效,那么就是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判决错误。
如果该《意见》还有效,那么法院的判决就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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