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伤情鉴定不服 但被害人拒不配合重新鉴定怎么办
1、对伤情鉴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根据刑事诉讼法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由于被害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对原鉴定结论通过庭审质证程序应不予采信,公诉方对本案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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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为了逃避刑罚严惩,打人者家属利诱伤者,并串通医务工作者伪造假出院病历,拉拢法医,使重伤鉴定变成轻伤。9月9日,从江西省吉安县公安局获悉,欧阳甲涉嫌包庇,郭某、王某涉嫌帮助伪造证据,欧阳乙涉嫌伪证,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办案的涂警官介绍,该四人是为2013年12月28日在吉安县城某KTV娱乐场所内发生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作伪证的。其中,王某是该案中受伤者,欧阳甲是该案中犯罪嫌疑人肖某的亲属,而郭某是医务工作者,欧阳乙是法医。
“2013.12.28”案发后,王某经鉴定为重伤二级。肖某等人也被吉安县警方陆续抓获归案。
就在案件依法办理过程中,肖某亲属欧阳甲多次找到王某协商赔偿事宜,并表示如果王某配合,重新鉴定把伤级从重伤降至轻伤,让犯罪嫌疑人轻判,王某将会在经济赔偿上获益,否则可能一分钱赔偿都得不到。在欧阳甲的利诱下,王某答应积极配合重新鉴定。
然而王某伤情确实较重,多家鉴定机构都无法降低伤级。鉴于伤情鉴定的主要依据是伤者的出院记录,王某与欧阳甲便谋划伪造病历。王某找到自己好友,医务工作者郭某帮忙。
5月初,郭某伪造了一份虚假出院记录给王某。不久,欧阳甲找到具有伤情鉴定资格的医生欧阳乙帮忙鉴定,欧阳乙没有认真审核鉴定人实际伤情,仅凭虚假的出院记录,便于5月16日出具了一份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书。
检察机关在审查二次伤情鉴定时发现,二次鉴定所依据的病历不一致,存在造假可能,而且伤级的降低严重影响量刑。8月18日,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伪证的线索。吉安县警方经缜密侦查,揭开这个由伤者、掮客、医生组成的“一条龙”造假链。
9月2日,吉安县公安局对涉案四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多方组成“造假链”使重伤鉴定转眼成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