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汉谟拉比法典》可以看出当时社会的女性地位如何?
20世纪初的一个冬天,考古队在伊朗一个古城遗址挖掘出了几块黑色玄武石块,现有比较完备的一部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法典运用范围涵盖了社会治安管理、军队事务管理、婚姻关系维护等方面,它仍然是出于维护当权者的统治地位的法律,有着时代的局限性。今天,我们来聊聊这部法典中与女性有关的规定,从中窥探几千年前的文明古国的女性的社会地位。
一、被丈量的"公平",以蛮横的姿态减少社会争端,维护社会稳定
汉谟拉比是一位雄才伟略的君王,他重视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重视农业发展,大力推动百姓对荒山野地的开垦速度,并跟进水利设施建设,让所有农民都投入到农业建设当中去,即便是这些政策在他之前的帝王都推行过,但汉谟拉比无疑是做得最好的一个。而因为土地所有权以及税收等问题,当时的社会矛盾尖锐,打架斗殴甚至杀人事件时有发生,勤勉的帝王也感到非常头疼,于是干脆制订了一套成文法律,以后再发生何种事件都按照条文上的方式进行流程化处理。
这部法典有前言、具体条令以及结束语三个模块。前言部分直接体现了统治者给自己立的人设——神在人间的代言人,向国民说明这部法典是出自神明的意志,自己只是中间的传话人而已,并赞美了一番自己的政绩。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法典注重事件的结果,而并不在意事件的起因经过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比如两名自由人打架斗殴,如果一位自由人手断了,那么另一位就必须也断手,以此作为惩罚;假如一户人家的房子突然倒塌,砸死了这家人的孩子,那么为这户人家盖屋子的人就必须献出自己的孩子。
你毁了我什么,你也必将受到同等的惩罚与伤害,这种处理方式在我们今天看来是极为不合理的。
所有的法律条文都不应该脱离当时的社会环境看待,但我们换一种角度思考,蛮横的、完全不讲理的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理方式也明确告诉国民——不要打架斗殴,不要动手,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你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而负责。某种程度上降低了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发生斗殴流血事件的概率,维护了社会的稳定秩序。
二、女子没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人生,沦为生育的工具
- (一)女性的社会地位:地位崇高到沦为附属品
在人类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女性的社会地位从高处跌落到低处。在生产力还十分低下,在人们缺乏各种生存知识,每天忧愁食物问题的原始社会早期,人们寿命普遍不高,但大自然又太强大,生存逼迫人们重视繁衍,重视下一代的成长,而女性肩负着传承的责任,地位崇高。随着后来人们对自然的认识逐步加深,对各种生产工具的掌握,男子强大的力量与体魄足够承担家庭生存问题,生活条件得到改善,而女子天生的力量与体格上的弱势让她们不得不依附于男人,繁衍虽然依旧重要,但男人的能力已经逐渐让他们获得了家庭地位中的话语权。古巴比伦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是根据当时社会上的习惯而制定的,作为第一部成文的较为完备的法典,不可避免的既有对女性的保护,又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压迫、歧视。
- (二)不对等的社会地位下,女子没有主宰自己未来的权利
家族的繁衍、血脉的延续不论是东西方,都极为重视。
"倘自由民离弃其未为之生子之配,则应给她以相当于其聘金数额之银,并将......嫁妆归还......"
中国历史上将没有孩子作为休妻的标准之一,从汉谟拉比颁布的这部法典中,我们可以窥见,当时社会的女子如果没有孩子,那么她在家里的地位同样是岌岌可危的,随时面临着离婚的风险,区别在于,离婚的时候,男子会将她出嫁时的嫁妆还给她,同时额外付给女子一份和她目前身价对等的钱财。
假使这位妻子经过医生的诊治,最后确定不能生育下一代并且患有重病,那么男子可以重新再娶,当然,妻子也可以主动为丈夫选择一位女子担负起传宗接代的责任。而这位被选中的女仆即使成功孕育了主人的孩子,也并不会得到什么,甚至孩子也并不属于自己,这并不会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都是法典中允许的。
可以看出,无论是女主人还是作为奴隶的女仆,几乎没有主导自己人生的权利,而两个身份等级之间面临的具体待遇、权利又是千差万别的。然而,即使如此,我们也必须从法典中看到,当时社会女性权利意识的觉醒,作为男性附属品的女性缓慢上升的社会地位。
三、正式的条文律法保障妇女的权利,女性自我意识开始觉醒
- (一)女性有资格承担债务问题
取代依靠丈夫的道德品质,用正式的律法来确定女子的家庭地位以及相关权利,不得不说是当时社会的一大进步。
"倘居于自由民之家之妇,为使其夫之债权人不至将她扣押,曾与其夫立约......其债权人不得扣押其妻。倘此妇入于夫家前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亦不得扣押其夫。"
女性有资格承担债务问题,女子在婚前,如果和丈夫订立契约——各自承担自己的债务,那么当讨债的人上门的时候,对方是没有权利强迫妻子承担丈夫应有的债务的。这种用律法确定的平等观念极大的保障了妇女的权益,即使放在现代社会也不能说它不合理。
我们前面说到女奴作为生育工具人的问题,事实上,当男主人去世后,即使是女奴生下的孩子也同样拥有钱财继承权,而她自己也可以从原本的奴隶身份变成一个自由民。
"倘妻憎恶其夫......其夫经常外出,对之凌辱备至,则此妇无罪......取其嫁妆......"
在中国古代社会,上至权贵阶层下至平头老百姓,无不提倡三纲五常的社会伦理观念,女子在家听从父母的话,嫁人后要对丈夫言听计从不可以违背,丈夫就是自己的天自己的一切,女子就像是一个牵线木偶。
而在古巴比伦社会,如果丈夫有家暴的行为,或者经常外出晃悠不回家,法典规定女子可以带着自己的钱财回娘家。如果妻子身体不好,不能传宗接代,作为丈夫的你可以重新婚娶,但你不可以从此就对你的病妻视而不见,你要好好的照顾她,找医生给她看病,直到她去世。
- (二)被处死的强奸犯,保障女性的人身权益
无论在什么时候,哪个国家,总会有丑陋的人侵犯、伤害无辜的女性,即使是在文明发展到现在的现代社会。在古巴比伦,对强奸犯是零容忍的态度,对于强迫女性发生关系的人,被抓后会直接被处死,而受到伤害的女子完全没有责任。
"倘自由民强奸......应处死,此妇免究。"
古代的欧洲国家有些王室的感情关系是十分离谱的,近亲之间结婚的完全不在少数,单薄的伦理观念,混乱的男女关系。古巴比伦颁布的这部法典中,明确规定,假使男子与他的子女发生关系,那么男子就会被发配到别的地方,永远不能回来;如果男子的父亲强迫儿媳妇和自己发生关系,那么这名女性可以选择离开夫家,重新选择婚嫁,任何人不可以以各种理由干扰女子的选择。假如一位男性骚扰、亲了一位已经结婚的女性,按照法典要求,他会被割掉嘴唇。
我们经常看到小说里有这样的描写,姑娘不小心掉进水里了,一位男子救了她,即使女子获救,但同时她的名节也没有了,最好的结果就是两人成婚。古代社会对女子的管束严苛,大多数时候都将女性的贞洁问题看的尤为重要,朝廷统治者为了大力宣扬为夫家守身的行为,还下令为这些失去丈夫的女性修建贞节牌坊。
两相比较着看,古巴比伦的法律条文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女性的各种权益,让她们少了很多后顾之忧,这不得不说是一种极大的进步。
- (三)"无契约不婚姻":契约意识逐步渗透进人们的思想深处
成年男性(或者扮演"父亲"角色的男性)作为家里权利最大的人,而包括儿子在内的其他所有人都是奴隶,作为他的附属物。即使有的女性是自由民的身份,但比起同样是自由民的男性,地位要低一些。
法典规定,只有签订了书面契约的才能算是合法夫妻,否则两人的夫妻关系是不成立的,得不到法律条文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法典中男女双方作为这项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但签订书面契约的双方却是和她们的父母长辈,直接越过了女性,男方再给一点财物给女方家人,整个过程看来恍若将女性当成了可以随意买卖的物品。如果男方后来看上了别家的女子,想要悔婚,那么之前给的钱就要不回来了,如果是女方的父母看上了别家的男子,想要悔婚,那么就必须要翻倍归还男方给的钱财。
条文中我们看到了女性对自我命运的无法掌控的现实,从头到尾没有权利干涉自己的婚姻。以及对于契约的重视,"无契约不婚姻",只要你们没有签订契约,那就是还没有结婚,法典将婚嫁与贸易往来等同,认为前者应该像后者一样订立契约,同时对这份契约加以律法上的保护。
从只是作为一位男子的妻子的身份,变成与男子签订了书面契约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妻子,我们在假定女子地位很低,低到无法要求、保证丈夫对自己能一心一意,在离婚乃至财产分割上都没法出声。那么,法典中的"契约"思想就是当时的一大进步,对以后的国家甚至是当代文明发展都有着不可磨灭的意义。
在今天看来,这部法典遵循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死你死"的惩罚标准,是非常不合理的,严苛的酷刑,冰冷的条例没有丝毫温情可言。在与女性有关的条文上,虽然反映出她们的社会地位依旧很低,并且没办法选择自己的婚姻,但我们必须看到,从采用契约婚姻到女性同样可以继承丈夫的钱财,以及各种保护女性人身安全的法律条文,法典中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无疑是进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