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年起施行,法条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地方?
《退役军人保障法》作为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律,这不仅是全体退役军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根本,也能让所有现役军人和军属安心献身国防,无后顾之忧。
法条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地方?
一、面向对象:
这部法律除了适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序列的退役军人外,其中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明确指出:
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法。
2、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二、退役后的安置问题
这当中有两个新的变化需要注意,一是对于军官来说,取消了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而提出了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新办法。
二是对于军士(原称士官)来说,在安置方式里,新增加了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安置办法。
三、退役后的住房问题
我们都知道,现役军人在符合军队住房条件后,可以申住军队的公寓性住房,或者以优惠的价格申购军产房。而在退役之后,很多住房红利可能就无法享受了。
而保障法第五十一条中规定:退役军人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这对于广大退役军人无房家庭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
根据原总政治部、原总后勤部《军队住房违规问题处理办法》(后发〔2007〕2号)规定,军队建立住房补贴制度之后转业复员人员,应及时腾退军队住房并支取住房补贴。
1、需要暂时住用军队住房的,在办理转业复员离队手续后的两年内,按月租金标准计收房租,第三年以后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10元计收房租。
2、已经解决其他住房或者支取住房补贴后仍住用军队住房的,按当地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
3、军队建立住房补贴制度以前转业复员人员以及其他地方人员,在地方已安排住房或者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住房,应当腾退军队住房,继续占用的,按当地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
四、退役后家属随调随迁问题
保障法中第二十九条指出,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1、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
2、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五、退役后子女入学转学问题
其中第二十九条同时指出,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
对下列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三)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六、退役后的社会优待
退役军人保障法的推出,实现了一次从军,终生光荣。原来只是针对现役军人的优待,现在退役后还有。
首先,国家要面向所有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那么持这个优待证能享受哪些优待呢?
1、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2、第五十三条规定,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不仅如此,在退役军人的养老问题上,保障法中也明确规定。其中第五十四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第五十五条还明确指出: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七、退役后的荣誉体现
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九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