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史上到底有多少人被株连九族?说出来可信吗?
首先我们得先来看看九族究竟是哪九族,《三字经》对此说法是:“高曾祖,父而身,身而子,子而孙。自子孙,至玄曾。乃九族,人之伦。”从这里不难看出,是包括了祖上的高祖曾祖爷爷父亲高,以及自己的子孙、曾孙和玄孙,并称为九族。
不过这个概念指的却是传承,而不是血脉的范围,因此又有一种说法,说是
1、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儿子、出嫁的姐妹及外甥、出嫁的女儿及外孙。2、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儿子。3、妻族二: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娘家。合并起来一共为九族。
至于诛九族的实例,说出来别吓一跳,其实在古代历史上也只有两例而已,第一则隋朝期间,杨玄感起兵叛乱,《隋书》记载他被炀帝“夷九族”,还有一人是明朝官员的景清,他因为忠于建文帝,偷偷在朝廷上企图谋害朱棣,被当场抓获,《明史》提到“诛九族,转相攀染,诛其乡人。”值得一提的是,过去有个“诛十族”的案例方孝孺,实际上见于野史,正史并不见经传,方孝孺的尸骸,就是他学生帮收的,想来也能明白,朱棣也是一位雄主,他创建新朝,急需收服人心,怎么可能做出这种不利于自己统治的残暴行径呢?
而历朝历代,在刑罚上都不曾设置有诛九族的罪名,但是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均赞同“报仇说”,也就是说如果父母被人杀死,那么他可以进行复仇,这是君子做法,比如伍子胥与吴伐楚。因此秦朝统治者开始斩草除根,完全除去复仇的实力和人脉。提出了“夷三族”的概念。《史记·秦本纪》说:“文公二十年,初有夷三族之罪。”三族指的就是父母、兄弟、妻子是三族。汉朝初期,刘邦令萧何作九章之律时,有夷三族之令。不过到了汉元帝期间又将这条刑罚废除。
而到了唐朝期间,刑罚最为宽松,根据唐律规定,一般谋反罪,诛杀的是父亲和儿子,老人九十以上者免死,并由国家给予一定生活费,不满十四岁的改死刑为流刑。此外,妻女入宫,但是已经嫁出去的女子并不会受到株连。
《大清律例》也提到:“谋反大逆、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正犯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这里并没有提到诛九族的概念。
对于古代的统治者而言,最严重的罪莫过于谋反,历史上被安插以谋反罪名的名人并不少,秦的商鞅和李斯、汉朝的韩信彭越、宋朝的赵廷美、岳飞,明朝的胡惟庸和于谦。然而这几个人当中,明确记载被夷灭三族的,也只有秦国丞相李斯一个人。
实际上,关于“株连和连坐”的惩罚措施,古代很少用起,大多为惩戒和警告的目的,《尚书》有云:“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天子多行苛法的话,很容易造成民间的动乱和不满。因此诛九族的案例这么少也就可以理解了,但是过去小说演义为了强调戏剧性的效果,经常将这个罪名夸大,所以造成了很多人的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