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批权限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撤销、更名,由国务院组织,民政部及有关部委参加,经过调查、论证、提出方案,经国务院讨论同意,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1、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以及自治州、地级市和地区(盟)的设立、撤销、命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变更方案,并附有关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意见,请示国务院,转经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委意见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2、关于自治州、地级市和地区(盟)的更名,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的迁移,自治州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和地级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命名、隶属关系的变更和规划人民政府驻地的确定,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3、由自治州、地级市(地区、盟)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变更方案,并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请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国务院,转经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委意见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2012-12-04
一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二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以及自治州、地级市和地区(盟)的设立、撤销、命名,报请国务院批准。
三是关于自治州、地级市和地区(盟)的更名,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的迁移,自治州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和地级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命名、隶属关系的变更和规划人民政府驻地的确定,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报请国务院批准。
四是关于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更名和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县级市(县)升格为地级市,报请国务院批准。
五是关于县、县级市、市辖区部门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是关于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