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使用了一张出票金额为50万元的银行汇票,该汇票的收款人为乙公司。
实际结算时材料价款为55万元。征得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在汇票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写55万元,向银行提示付款,不料银行不予受理。随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已经由甲企业银行承兑的银行...
实际结算时材料价款为55万元。征得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在汇票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写55万元,向银行提示付款,不料银行不予受理。随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已经由甲企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55万元货款,乙公司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案例中,丁公司可以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对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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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丁公司可以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对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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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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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甲公司开的银行汇票是50万,而现实结算货款时,是55万。虽然银行不可拒绝乙公司对银行汇票的兑现的权利,但是由于金额不符合,根据银行结算原则,是不给予处理。
可以啊,因为金额正确,其他必要记载事项无误,在这基础上,这张银行承兑汇票是有效的。由于背书连续,丁公司是可以成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
追问
乙公司
乙公司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
追答
因为乙公司已经背书给丙公司了,所以呢,乙公司不是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但是当银行承兑汇票给拒绝支付时候,丁公司是可以对甲乙丙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进行追索的。丁公司是最后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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