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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与好朋友乙(个体户)、丙(税务局干部)协商成立合伙企业,从事商品买卖。三方口头约定合伙企业事宜。在合伙企业成立前,乙曾经欠丁5万元钱,而后,丁又欠合伙企业3万元钱,... 2.甲与好朋友乙(个体户)、丙(税务局干部)协商成立合伙企业,从事商品买卖。三方口头约定合伙企业事宜。
在合伙企业成立前,乙曾经欠丁5万元钱,而后,丁又欠合伙企业3万元钱,于是丁提出以乙欠他的5万元债务中的三万元抵销丁欠合伙企业的3万元债务,乙欠丁的另外2万元债务,丁想以此代位行使乙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甲在进货途中撞伤路人戊,使戊花费医疗费4500元,。戊向甲、乙、丙三人索要医疗费,而乙和丙认为甲撞伤戊是其个人行为,与合伙企业无关。一周后,乙退伙,并拿走其出资设备及物品。戊出院后向乙要钱,遭乙拒绝。
问:在此案例中有哪些行为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请予以指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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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choolb
2012-12-05 · TA获得超过5631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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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丙是税务干部,如果是非隐名合伙,显然不合法;2、“丁提出以乙欠它的5万元债务中的三万元抵消丁欠合伙企业的3万元债务”,除非丁起诉乙且执行了乙的财产,还不足以偿付丁时,方可;3、“乙欠丁的另外2万元债务,丁想以此代位行使乙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不可,除非其他合伙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且没有其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购买乙的份额;4、“戊向甲、乙、丙三人索要医疗费,而乙和丙认为甲撞伤戊是其个人行为,与合伙企业无关”,须承担责任;5、“乙退伙,并拿走其出资设备及物品。”违法6、“戊出院后向乙要钱,遭乙拒绝。”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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