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急求!有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问题,行政征收、行政规划、行政裁决的规则 20
现在自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大纲中有相关知识在现买的书中,一时找不到相关知识点,特向法律相关人士请教。问题如下:1、行政征收的意义与基本规则;2、行政规划的的意义与基...
现在自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大纲中有相关知识在现买的书中,一时找不到相关知识点,特向法律相关人士请教。问题如下:1、行政征收的意义与基本规则;2、行政规划的的意义与基本规则;3、行 政裁决的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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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财产所有权。
征收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
法治与公平、公正原则。法治原则是一切行为的最基本的原则。它应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1)行为主体本身要合法。就是说,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是合法的行政机关,并且还要有法定的职权。
(2)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不得法外行政。法治原则是一种基本的、综合性的原则,只要实现了法治,人们才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各种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才能享有充分的自由,他们的各种权利才能得到最大的尊重和保护。同样,在我们的行政征收制度中,法治是前提。实现了法治,就能保证公平、公正原则的实现。具体地讲,公平、公正原则体现在税收公平方面。税收公平又称公平税负,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普遍征税,一是平等征税。通过税收,既可以保障国家财政来源,又可以减少纳税人之间收入上的差距,从而保障社会公平。?
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就税收来说,效率原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税收征收过程本身的效率,一是税收作用于社会政治经济的效率。公平和效率作为行政征收的原则,应力求兼顾。在处理问题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灵活多样,不可死板教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平和效率在每一具体问题上不可强求等量齐观,应是一种在质上、总体上的把握和追求。
费用抵偿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是确定收费总额的问题,目的是费用逾越禁止。即作出的开支应用行政收费来抵消,而不应该使其成为公众整体承担的开支。不允许行政部门显著提高某一收费项目而为其它项目集资,或是补贴财政,或是挪做他用。计算支出时,应只计算行政部门在人力、物力方面的总体花费,不得考虑其它无关因素。
对等给付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是在确定相对人具体交费额时应坚持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对于因对公共设施、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引起的收费,必须根据实际对等给付价值予以确定。在此不得根据“交易价值”、给付受领人的主观价值或其社会关系来量定收费额,收费应尽量与“真正”给付保持对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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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
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而作出的对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予以实现的、关于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之事务的部署与安排。
涵义
第一,行政规划的主体是行政主体。立法机关以立法的形式所通过的关于某一领域事务的“计划”或“规划”不是行政规划。
第二,行政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如加快城市的公共实施建设、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使城市的布局更加合理等。
第三,行政规划对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任何行政规划一经确定,就对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非因法定理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违反和变更。
第四,行政规划的对象具有执行性和总体性。行政规划作为一种部署与安排,不同于一般的计划和安排,它不仅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予以实现即具有执行力,而且还是关于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之事务的总体规划。
作用
1、有效地利用资源,实现总体目标
2、协调相关行政主体的活动
3、指导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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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则1,合法原则。 行政裁决自受理到做出裁决的整个过程都应依法进行,不仅要符合实体法,也要符合程序法。行政主体不仅要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还要依据民商事法律法规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做出裁决。行政主体受理这类争议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在对行政裁决书进行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时也应依法进行。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正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2,公平原则。 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裁决权,必须公平。首先,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上处于独立的第三人地位,以公断人的身份进行裁决。其次,必须客观全面地认定事实,正确地运用法律,并公开裁定程序。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程序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以确保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实现裁决的公平。
3,回避原则。 行政主体在行政裁决中要真正做到超脱于双方当事人,处于中立地位,就必须实行回避原则。执行行政裁决权的人员,如果与被裁决的民事争议或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退出纠纷的裁决。
4,调解原则。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制度,有它独特的作用,它可以减少诉讼,节省费用和有利于安定团结。调解在中国有肥沃的土壤和无限的生命力,进行行政裁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如果双方自愿要求调解,那么行政主体就应进行调解,并依法进行。
5,职能分离原则。 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问题作出决定,调查与作出裁决的职能实行分离。即负责调查的公务员不能参与行政裁决,负责裁决的公务员原则上应当由没有参与调查的公务员担任。
6,效率原则。 行政机关在进行裁决时,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财产所有权。
征收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
法治与公平、公正原则。法治原则是一切行为的最基本的原则。它应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1)行为主体本身要合法。就是说,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是合法的行政机关,并且还要有法定的职权。
(2)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不得法外行政。法治原则是一种基本的、综合性的原则,只要实现了法治,人们才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各种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才能享有充分的自由,他们的各种权利才能得到最大的尊重和保护。同样,在我们的行政征收制度中,法治是前提。实现了法治,就能保证公平、公正原则的实现。具体地讲,公平、公正原则体现在税收公平方面。税收公平又称公平税负,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普遍征税,一是平等征税。通过税收,既可以保障国家财政来源,又可以减少纳税人之间收入上的差距,从而保障社会公平。?
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就税收来说,效率原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税收征收过程本身的效率,一是税收作用于社会政治经济的效率。公平和效率作为行政征收的原则,应力求兼顾。在处理问题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灵活多样,不可死板教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平和效率在每一具体问题上不可强求等量齐观,应是一种在质上、总体上的把握和追求。
费用抵偿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是确定收费总额的问题,目的是费用逾越禁止。即作出的开支应用行政收费来抵消,而不应该使其成为公众整体承担的开支。不允许行政部门显著提高某一收费项目而为其它项目集资,或是补贴财政,或是挪做他用。计算支出时,应只计算行政部门在人力、物力方面的总体花费,不得考虑其它无关因素。
对等给付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是在确定相对人具体交费额时应坚持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对于因对公共设施、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引起的收费,必须根据实际对等给付价值予以确定。在此不得根据“交易价值”、给付受领人的主观价值或其社会关系来量定收费额,收费应尽量与“真正”给付保持对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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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
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而作出的对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予以实现的、关于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之事务的部署与安排。
涵义
第一,行政规划的主体是行政主体。立法机关以立法的形式所通过的关于某一领域事务的“计划”或“规划”不是行政规划。
第二,行政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如加快城市的公共实施建设、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使城市的布局更加合理等。
第三,行政规划对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任何行政规划一经确定,就对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非因法定理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违反和变更。
第四,行政规划的对象具有执行性和总体性。行政规划作为一种部署与安排,不同于一般的计划和安排,它不仅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予以实现即具有执行力,而且还是关于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之事务的总体规划。
作用
1、有效地利用资源,实现总体目标
2、协调相关行政主体的活动
3、指导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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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则1,合法原则。 行政裁决自受理到做出裁决的整个过程都应依法进行,不仅要符合实体法,也要符合程序法。行政主体不仅要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还要依据民商事法律法规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做出裁决。行政主体受理这类争议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在对行政裁决书进行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时也应依法进行。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正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2,公平原则。 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裁决权,必须公平。首先,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上处于独立的第三人地位,以公断人的身份进行裁决。其次,必须客观全面地认定事实,正确地运用法律,并公开裁定程序。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程序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以确保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实现裁决的公平。
3,回避原则。 行政主体在行政裁决中要真正做到超脱于双方当事人,处于中立地位,就必须实行回避原则。执行行政裁决权的人员,如果与被裁决的民事争议或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退出纠纷的裁决。
4,调解原则。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制度,有它独特的作用,它可以减少诉讼,节省费用和有利于安定团结。调解在中国有肥沃的土壤和无限的生命力,进行行政裁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如果双方自愿要求调解,那么行政主体就应进行调解,并依法进行。
5,职能分离原则。 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问题作出决定,调查与作出裁决的职能实行分离。即负责调查的公务员不能参与行政裁决,负责裁决的公务员原则上应当由没有参与调查的公务员担任。
6,效率原则。 行政机关在进行裁决时,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追问
想知道在行政法中,它的规则是否和原则等同?我的问题是有关它们的规则,而我能找到的资料上面都只提到它们的原则,所以,还想请你帮我解答下它们是否是同一个概念。按照法理学上的解释,原则和规则是不一样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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