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是做什么用的?
在发达的现代社会,各种证券已经渗透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 对于现实生活中的不同种类的证券,有不同的规律可以调整和规范。 例如,商品证券的提单和仓单受合同法和海商法的规范; 货币有价证券,即票据,受票据法监管; 也有邮政法、税法和合同法来规范金券中的邮票、税票和火车票和船票。
普遍认为,证券法之所以要求对某些证券进行登记或审批,是因为其涉及投资者众多,具有利益相关者特征,涉及公共利益;发行人之所以要承担信息披露的强制义务,是因为存在信息不对称,一对一协商解决不了或者解决成本太高;之所以给予投资者特殊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保护,是因为有特殊的利益需要平衡。这背后是巨头企业的流失和各方的互换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和金融家的不平等地位,以及投资者的分散和“集体行动的困难”,使得这种不平等无法通过一对一协商。因此,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但是,这还不足以说明这种法律的特别保护一定是证券法。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巨型企业不仅向公众出售证券以进行直接融资,而且还向公众出售其产品或服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也存在产品利益相关者、地位不平等和信息不对称,这与投资者和金融家之间的情况类似。但是,消费者购买普通产品,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对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关系,除一般民法规定外,应由消费者保护法专门调整;对于投资者与融资人之间的融资关系,除一般民法外,应由证券法专门调整。证券作为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融资关系的代币和凭证,不同于一般产品或产品凭证(如仓单),不是因为证券的虚拟性和价值的不确定性,而是因为它的投资性。一般产品都是消费类。一个产品是否属于证券,取决于它是投资还是消费。
投资性和横向共性只是一种产品构成证券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因为法律安排还需要考虑金融监管的划分。美国的法官虽然拥有更大的法律解释权,但也应该尊重成文法,遵循先例,探索立法者的目的和意图,在适用和解释法律时做出系统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