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有权收车位管理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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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物业是否有权收车位管理费,要看是否满足条件。一般情况下,如果业主和物业在订立物业合同时,已经在合同之中约定好车位管理费,那么物业就有权收车位管理费。但是如果业主和物业在订立物业合同时,没有在合同之中约定好车位管理费,那么物业就没有权利收车位管理费。胡乱收取车位费的,属于违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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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车位使用、维护、管理服务,应当依法收费,主要依据如下:
1、物业服务企业要按规定提供服务、依法收费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要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为小区停车设施(停车场、停车库及车位)提供使用、维护、现场管理服务;按照建住房[2004]155号文件规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八条的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建设单位制定有关车位使用及收费的制度,要载明于临时管理规约。
根据《价格法》第二条规定“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详见本号“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的服务”一文)
2、依法通过物业承接查验确认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
小区规划强制配套设置的居民汽车停车场地、停车库,以及按住宅户数配置的车位,是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停车设施。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小区停车设施的征地费与建设费应计入住宅成本、构成商品房售价。《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权属明确的物业共有设施,包括业主依法享有的道路、绿地、停车设施、人防设施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等文件办理备案手续。(详见本号“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谁所有”一文)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维护小区车位共有共用的法定秩序
通过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的备案文件,是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依法收费的依据;应当维护小区车位共有共用的法定秩序,避免共用车位私有化问题;要实现车位高效出租使用。应当遵循《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能够减少后续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工作,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资金需要。
业主大会成立,物业服务企业要按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应按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继续为小区停车设施提供现场管理服务,要借鉴前期物业服务的经验,也要纠正存在的问题。(详见本号“小区停车收费有关问题(一)”一文)
依法依规提出建议,希望得到朋友采纳、点赞。
1、物业服务企业要按规定提供服务、依法收费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要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为小区停车设施(停车场、停车库及车位)提供使用、维护、现场管理服务;按照建住房[2004]155号文件规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八条的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建设单位制定有关车位使用及收费的制度,要载明于临时管理规约。
根据《价格法》第二条规定“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详见本号“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的服务”一文)
2、依法通过物业承接查验确认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
小区规划强制配套设置的居民汽车停车场地、停车库,以及按住宅户数配置的车位,是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停车设施。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小区停车设施的征地费与建设费应计入住宅成本、构成商品房售价。《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权属明确的物业共有设施,包括业主依法享有的道路、绿地、停车设施、人防设施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等文件办理备案手续。(详见本号“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谁所有”一文)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维护小区车位共有共用的法定秩序
通过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的备案文件,是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依法收费的依据;应当维护小区车位共有共用的法定秩序,避免共用车位私有化问题;要实现车位高效出租使用。应当遵循《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能够减少后续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工作,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资金需要。
业主大会成立,物业服务企业要按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应按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继续为小区停车设施提供现场管理服务,要借鉴前期物业服务的经验,也要纠正存在的问题。(详见本号“小区停车收费有关问题(一)”一文)
依法依规提出建议,希望得到朋友采纳、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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