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为具体的制度规范和措施要求,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有利于促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推进,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通过制定和实施这部法规,把大气污染防治纳入法制轨道,重现蓝天白云、绿水青山。
条例制定过程中,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决策部署,立足河北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紧紧抓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这一关键,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开展广泛、扎实、细致的调研、论证、修改工作,广纳民意、汇聚民智、凝聚共识。
第一次开展立法协商,由省委批转省政协党组征求民主党派和政协委员的意见;第一次在河北日报全文刊发草案征求意见稿,并综合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的主要媒体广泛征求意见并加强宣传;第一次多层次、大范围、大规模的征求意见,参与人数之多、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基层群众等共提出意见建议3500余条,175万字,10余万人参与立法;第一次举行网上立法听证,运用新媒体手段,同现场听证相结合,并与政府微博互动,做为新的尝试,为今后的地方立法积累了经验;第一次两次书面一次电话征求全体代表意见,组成若干小组分赴十二个代表团面对面征求代表意见;第一次开展京津冀立法工作深度协同。与北京、天津两地的人大立法机关沟通对接,对草案逐条进行研讨,互相取长补短、形成高度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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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于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