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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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视力残疾:它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能做到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视力残疾的分级 见表1-1。盲 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二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2,而低 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二、听力语言残疾: 它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而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从而都难能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听力语言残疾包括:a.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即聋又哑);b.听力丧失而能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c.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尖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听力残疾分为聋和重听两类(表1-2)。 聋 一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或等于91分贝(dB,听力级,下同) 二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71分贝,等于或小于90分贝。 重听 一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56分贝,等于或小平70分贝。 二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等于或小于55分贝。 单纯的语言残疾。 不分级表1-2听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听力损失程度 聋 一级聋 91dB 二级聋 90-71dB 重听 一级重听 70-56dB 二级重听 55-41dB。

三、智力残疾 : 它是指人的智力活动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缓;智力发育成熟之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老年期的明显衰退。 为了便于与国际资料相比较,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精神发育迟滞协会的智力残疾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 IQ值在20或25以下,适应行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终生生活全部需要他人照料,引动感觉功能极差,如通过训练,仅在下肢、手及颌的运动方面有所反应 二级智力残疾(重度) IQ值在20-35或25-40之间,适应行为差,即使经过训练,生活能力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差。 三级智力残疾(中度) IQ值在35-50或40-55之间,适应行为与使用技能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达到部分自理,能作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知识,但是阅读和计算能力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 四级智力残疾(轻度) IQ值在50-70或55-75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的使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经过特殊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四、肢体残疾:它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损和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包括: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一级 a. 四肢瘫痪、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b.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 (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c.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级 a. 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b. 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c.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 a.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b.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c. 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四级 a.单小腿截肢或缺肢。b.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c.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椎侧凸大于45度。d.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厘米。e.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1) 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2) 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3)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厘米者。4) 小于70度的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椎侧凸。

五、精神残疾 : 它是指患者患精神病的病情持续一年以上,其社交能力和在家庭、社会应尽职能上出现不同程度的紊乱和障碍,未愈。精神残疾包括:脑器质性、躯体疾病伴发精神障碍;中毒性精神障碍,包括药物、酒精依赖;精神分裂症;情感性、偏执性、反应性、分裂情感性、周期性精神病等造成的残疾。

六、多重残疾:又称“综合残疾”,它指患者存在上述五种残疾类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人士,其程度随各项残疾表现状态而定,通常情况较为严重。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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