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对施工单位有罚款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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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监理是无权罚款的,监理是合同的一方,只能责令停工。罚款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方式,故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没有罚款权,而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偷工减料、未按约定施工、未按期完工的情况,监理单位可以运用监理措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违约索赔的方式和途径来解决,不能超越权限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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