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的出口单位和提单shipper可以不一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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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的。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必须是有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合同的单位,简单说就是要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而“收发货单位”不一定要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但可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行申报填他们的名字及企业代码。报关单上还有“生产厂家”一栏填出口商品在境内的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并且该栏仅供必要时填写,海关没要求你们填写也可不填啊。你们工厂就正是这样啊!而提单上的“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的人,一般为出口人。有时出口人是实际供货商的代理,有时实际供货商也可以是托运人。这没关系的!我已经说得很明白了,希望你能够真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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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单位和提单shipper可以不一致。
根据海关规定,出口报关时“经营单位”一栏必须是有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合同的单位,也就是需要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收发货单位”一栏可以不一定要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可以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行申报,填他们的名字及企业代码。
另一方面,提单上的“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的人,通常为出口人。如果制造商无权经营外贸进出口,需要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外贸进出口,以便进行海关申报。在这种情况下,提单的托运人可以是制造商。
总的来说,报关单上的出口单位和提单的shipper可以由不同的单位或个人担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海关申报过程中,需要确保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否则可能会影响海关检查和退税等事项。
根据海关规定,出口报关时“经营单位”一栏必须是有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合同的单位,也就是需要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收发货单位”一栏可以不一定要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可以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行申报,填他们的名字及企业代码。
另一方面,提单上的“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的人,通常为出口人。如果制造商无权经营外贸进出口,需要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外贸进出口,以便进行海关申报。在这种情况下,提单的托运人可以是制造商。
总的来说,报关单上的出口单位和提单的shipper可以由不同的单位或个人担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海关申报过程中,需要确保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否则可能会影响海关检查和退税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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