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币兑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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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残损人民币兑换的主要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有三种兑换标准:
1.全额兑换
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2.兑换一半
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可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3.不予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剩余部分小于二分之一的,不予兑换。其中持10张以上的残损币前往银行兑换时,需要出示客户单位或社区开具的钱币损坏原因证明。
扩展资料
一、凡残损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持币向银行全额兑换:
1.票面残损不超过1/5,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损不超过1/5,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二、票面残损1/5以上至1/2,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币向银行原面额半数兑换,不得流通使用; 三、凡残损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兑换:
1.票面残损1/2以上;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
3.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予兑换的残损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回收、打洞作废,不得流通使用。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时,开始发行第一套人民币;1955年3月1日开始发行第二套人民币;1962年4月15日开始发行第三套人民币;1987年4月27日开始发行第四套人民币;1999年10月1日开始发行第五套人民币。2014年市场上流通的人民币是第五套。2015年11月12日,第五套人民币中的100元改为土豪金式。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圆)(人民币元Ren min bi yuan,简写“RMB”, 以“?”为代号)。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人民币没有规定法定含金量,它执行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等职能。
有三种兑换标准:
1.全额兑换
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2.兑换一半
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可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3.不予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剩余部分小于二分之一的,不予兑换。其中持10张以上的残损币前往银行兑换时,需要出示客户单位或社区开具的钱币损坏原因证明。
扩展资料
一、凡残损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持币向银行全额兑换:
1.票面残损不超过1/5,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损不超过1/5,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二、票面残损1/5以上至1/2,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币向银行原面额半数兑换,不得流通使用; 三、凡残损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兑换:
1.票面残损1/2以上;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
3.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予兑换的残损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回收、打洞作废,不得流通使用。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时,开始发行第一套人民币;1955年3月1日开始发行第二套人民币;1962年4月15日开始发行第三套人民币;1987年4月27日开始发行第四套人民币;1999年10月1日开始发行第五套人民币。2014年市场上流通的人民币是第五套。2015年11月12日,第五套人民币中的100元改为土豪金式。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圆)(人民币元Ren min bi yuan,简写“RMB”, 以“?”为代号)。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人民币没有规定法定含金量,它执行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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