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委托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延伸措施效果,防范律师代理诉讼中存在的公民代理“擦边球”现象,立浦东法院于近日落实三项措施对代理律师转委托行为进行规范。一是明确律师转委托起诉的条件,统一标准。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非律师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规定及第88条关于律师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事务的规定,明确律师转委托他人起诉应符合两个条件,即代理律师的初始授权权限包括转委托的特别授权;次受托人具有提供法律服务的资质,即持有律师执业证或实习律师证。二是严格窗口审查内容,把牢关口。受律师转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供律师事务所的介绍函、注明“转委托”权限的初始授权委托书、次受托人的执业证件等。律师助理及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不得以律师转委托名义代为起诉,也不得以当事人委托立案名义代为起诉。三是做好立案释明工作,宣传引导。一方面,向当事人、代理人予以释明;另一方面,与代理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引导其规范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言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