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烟花爆竹燃放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沈阳市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沈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限制区域为:1、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2、大东区四环路以内区域;3、浑南区沈丹高速公路以西、四环路以内的行政区域;4、沈北新区沈哈高速公路以西、四环路以内的行政区域。烟花爆竹可销售时间银毕为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初七日,燃放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初七日、正月十五当日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节日、重大庆典等活动,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管护。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态亩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帆搏森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