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妻子不愿意的情况下,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算不算强奸?
合法夫妻在其中一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这算婚内强奸。为什么合法夫妻在其中一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算婚内强奸?
因为丈夫能够成为强奸犯罪的主体,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在进行性生活时,一方没有权利支配和强迫对方。如果一方(主要指女方)从来不愿意接受对方(男方)的性要求,这也不违法。
婚姻是双方自愿结婚的,而关于双方性关系的义务属于伦理义务,不属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婚内的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过程中,当妻子表达了强烈的不愿意时,丈夫还是不顾妻子感受,那么就属于违背了妇女意愿,如果妇女去起诉,只要是保留有效证据,这就属于婚内强奸行为。
不要忘记了,强奸罪的主体就包括了丈夫,不过在响应的处罚上与其他的强奸罪会有所区别,可以根据当时情况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如下: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对于强奸罪构成的主要要件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这里面的妇女就包括结了婚的女人,也就是说任何结了婚的他人妻子都是法律保护的妇女,都是强奸罪的行为对象。
而丈夫则也是在强奸罪主体范围之内的,并不是说丈夫与妻子过性生活时就可以不尊重妻子意见,那样的话夫妻就不平等了,就侵犯了妻子的人权自由。
特别是那种性生活过程中,在妻子明确反抗时丈夫还进行殴打、恐吓等暴力等行为的,只要妻子起诉,最终法院会根据妻子身上的伤痕等证据判决丈夫为婚内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