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迁户口可以申请宅基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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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结婚后户籍没有迁出原农村集体所在地的,满足分户条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结婚后夫妻一方的户籍还保留在农村原籍,就具备了申请宅基地的基本条件,但是同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3、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农村不允许分户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一家一户的原则,离婚后想重新申请宅基地必须同原家庭分离户口,但是以下情况不允许分户:
1.非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可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不再准予分户。如果家里两个女儿,也是无法分户的,因为女儿是要嫁出去的,嫁出去之后就和别人家的儿子是一户了。女儿无法分户。如果是两个儿子,其中一个儿子是具备分户条件的。
2.年满18周岁,经济条件独立,已婚。儿子必须是经济不再依靠父母,而且娶了媳妇,非常需要独立分开的住处。
3.离婚分户。如果夫妻间确实已经离婚的,那就可以分户了。有的夫妻就想到用假离婚的方法骗取宅基地,这种方式一旦被查出来,那是要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谨慎呀。
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是什么?
1、宅基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对宅基地所有权的归属、权能、行使主体以及相关限制等方面。一是关于宅基地所有权的归属,《宪法》第十条和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明确,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二是关于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物权法》第六十条和原《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明确为三类主体,分别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是关于法律对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宅基地可以依法被征收
2、与宅基地资格权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宅基地取得资格上。虽然“资格权”的概念是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未有该提法和相关规定,但是对与资格权相关的宅基地取得资格,还是有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取得宅基地;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面积;宅基地的取得必须经过审批。另外,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可以重新申请。
3、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对权能、转让、抵押等方面的规定上。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没有明确其收益权;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法律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抵押。就是说,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抵押;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或出租;关于宅基地的继承,法律规定,宅基地本身不能继承,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由此可见,《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的使用权限制较多,核心在于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权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但在实践中也制约了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实现。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申请农村宅基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3、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农村不允许分户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一家一户的原则,离婚后想重新申请宅基地必须同原家庭分离户口,但是以下情况不允许分户:
1.非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可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不再准予分户。如果家里两个女儿,也是无法分户的,因为女儿是要嫁出去的,嫁出去之后就和别人家的儿子是一户了。女儿无法分户。如果是两个儿子,其中一个儿子是具备分户条件的。
2.年满18周岁,经济条件独立,已婚。儿子必须是经济不再依靠父母,而且娶了媳妇,非常需要独立分开的住处。
3.离婚分户。如果夫妻间确实已经离婚的,那就可以分户了。有的夫妻就想到用假离婚的方法骗取宅基地,这种方式一旦被查出来,那是要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谨慎呀。
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是什么?
1、宅基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对宅基地所有权的归属、权能、行使主体以及相关限制等方面。一是关于宅基地所有权的归属,《宪法》第十条和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明确,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二是关于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物权法》第六十条和原《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明确为三类主体,分别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是关于法律对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宅基地可以依法被征收
2、与宅基地资格权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宅基地取得资格上。虽然“资格权”的概念是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未有该提法和相关规定,但是对与资格权相关的宅基地取得资格,还是有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取得宅基地;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面积;宅基地的取得必须经过审批。另外,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可以重新申请。
3、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对权能、转让、抵押等方面的规定上。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没有明确其收益权;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法律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抵押。就是说,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抵押;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或出租;关于宅基地的继承,法律规定,宅基地本身不能继承,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由此可见,《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的使用权限制较多,核心在于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权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但在实践中也制约了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实现。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申请农村宅基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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