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电动三轮车还让上路吗
法律分析:近年来, 电动三轮车、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低速电动四轮车和三轮汽车(统称“三小车辆”)在城区道路上肆意穿行,驾驶人不遵守交通规则随意转弯掉头、逆向行驶、乱停乱放,加剧了城市道路的拥堵,且由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急剧增加,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和城市管理秩序。中央、省、市先后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对“三小车辆”实施治理,分步骤划定禁、限行区域,严查闯禁区、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
为保障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全县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18〕2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其他城市先进治理经验, 县委、县政府决定近期在城区范围内实施“三小车辆”全面禁行。行动正式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禁行区范围:东至郓州大道,西至义和路,北至清泽路,南至迎宾大道。以上区域均不含边界道路。
凡违规进入禁行区域行驶的,由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处罚,并予以曝光。
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响应,广泛参与我县文明交通建设,理解、支持、配合“三小车辆”禁行规定的执行,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养成文明出行的好习惯,积极宣传“三小车辆”对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危害。 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三小车辆”,要敢于举报揭发违反禁行规定的行为,积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非法组装、改装生产、销售电动三轮、四轮车的行为。
各级机关单位、企事业团体和各行业协会要主动担负行业和系统内部的监督职责,引导本单位全体成员自觉遵守“三小车辆”禁行规定,对未处理自有“三小车辆”的及时劝导,对违反禁行规定的坚决予以劝阻和制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