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人员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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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政府工作人员的职权根据不同级别的政府部门具体而有所不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领导所属的各个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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