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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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奖金用于奖励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速科教兴桂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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