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一、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到畜牧局窗口申请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
1、申办书面报告;
2、《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核发登记表;
3、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资格证学历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或租用协议;
6、经营场所和库房地点和内部布局图;
7、设施设备清单;
8、管理制度及材料。
二、行政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接受并核查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齐全的核发申请表;
2、材料不齐全的,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三、申请人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后上交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窗口将材料转交到畜牧局兽医医政股
四、兽医医政股接到申请材料后,组织验收小组现场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1、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2、符合条件的,颁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五、已办理的审批材料交畜牧局兽医医政股归档备案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