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职务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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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第二条第(一)款 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阻碍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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