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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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6)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上述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及国内其他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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