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大家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跟第四十七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之间的关系... 大家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跟第四十七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之间的关系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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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8 · TA获得超过9886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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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认为条款之间前后矛盾,既然第47条已经规定了几种情况是由劳动仲裁委一裁终局的,而为何第48、49条却规定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还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呢?这样第47条的一裁终局的规定又有何意义呢。
其实则不然,仔细阅读法条后,还是能够揣摩出立法者的立法本意与良苦用心的。条文: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是对“有限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劳动者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无权对此直接起诉,只能依据第49条的规定申请撤销。本条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案件享有诉权主要是因为,劳动者在劳动争议的双方中处于弱势地位“一裁终局”案件所涉金额虽然不多,但是对于一些生活困难的劳动者来说,其仍然是家庭基本生活的主要资金。因此,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但劳动者行使该诉权的时间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如期满劳动者不起诉的,则视为放弃诉权,该裁决书就对劳动者发生效力。
  对于第49条的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确立了一裁终局制,虽然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仲裁迅速、快捷解决劳动争议的优势。但是,在仲裁实践中,由于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仲裁裁决难免出现错误和偏差,从而危急仲裁活动的权威性,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本条专门规定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确立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程序具有重大意义,这样既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督促劳动争议仲裁庭公正仲裁案件,监督仲裁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但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会严格审查,如没有49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会撤销仲裁裁决,所以用人单位要慎重的行使该诉权。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属考虑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有益补充。

参考资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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