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规则中的越位是指什么?
足球越位规则是,在进攻方出球球员出脚的瞬间,在对方半场,接球球员比含门将在内的倒数第二名防守球员距离球门更近,同时比球距离球门更近,并试图借此位置干扰对方球员争球,干扰比赛,接门柱横梁及对方身上反弹球就会被判罚越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角球和界外球,球门球并不算越位。
越位(Offside)是始创于1874年的《足球比赛规则》。它对进攻方向前传球时接球运动员允许站到的位置作出严格限制。
扩展资料:
对越位违例的判罚是给对方球队一个间接任意球,罚球点在违例发生的地方。如果防守方已经从中获益或者得到了球,许多裁判员运用其自由裁量权允许比赛继续,以免比赛的节奏由于太多任意球而放慢,同时也能达到防守方同样的获益。
根据国际足联规则,无论情况多复杂,越位与否最直接的判断法:
1.处于对方半场;
2.己方出球一瞬间,疑似越位球员比倒数第二名防守球员(包括门将)距离球门更近;
3.己方出球一瞬间,疑似越位球员比球距离球门更近。
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就是越位。
边裁判判定越位的任务可以非常困难。因为他们需要同时追踪攻方和守方,当球被拿到的时候(常常会在球场的另一端)决定哪个球员处于越位位置,然后决定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是否实际参与比赛。当攻方球员及守方队员与边裁判的距离有很大差异,边裁判又不是正好站在防守队员的同一条线上的时候,由于透视收缩效应,错误判决的机会大大增加。
观众常常会低估判决越位的难度。要决定一名球员是不是在球踢出的那一刻跟对手处在同一条线上是不容易的:如果攻守双方向相反的方向奔跑,他们可以在十分之一秒内跑两米的距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越位
越位介绍
越位是足球运动的规则。它对攻方向前传球时接球运动员允许站到的位置作出严格限制。
执行越位规则有三个步骤:球员处于越位位置,实际发生了越位违例,然后由裁判做出越位判罚。
越位位置
左边的蓝方前锋正处于越位位置,因为他相比球和站在最后第二位的防守方球员均更靠近防守方的底线。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处于越位位置,并不代表他已经越位违例了。
左边站在禁区边缘的蓝方前锋不处于越位位置,因为虽然他比站在最后第二位的防守方球员更靠近防守方的底线,但是他站在现在球所在位置的后方。
一球员是不是在越位位置上,由两个条件决定,即球的位置及对方站在最后第二位的球员位置。当球员所在的位置比“球和站在最后第二位的对方球员更靠近对方底线,就处于越位位置。但若此球员处于本方半场内,则不受此限制。如果球员和第二名对方球员平行,亦不算越位。
2005年版的足球规则(Laws of the Game)包含了国际足球协会理事会的一项新决策,其规定“他的头部,身体或是脚的任何部分均比球和对方站在最后第二位的球员更靠近对方的底线。手臂则不在定义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一名球员处在越位位置的定义是,该球员身体(不包括手臂)的任何部位,比对方站在最后第二位的球员的身体(不包括手臂)的任何部位,和比球的任何部位都更靠近对方的底线时,即处于越位位置。
国际足球协会理事会2009至2010年度足球规则中明确指出,一个暂时离开场地的球员将被认为是站在他之前走出边线的那一点上。
注意站在最后的两名对方球员可以是守门员和另一名场上队员,或两名场上队员。带球或者是站在球后的进攻球员不处于越位位置,也不会越位违例。
需要强调的是,越位位置在球被队友碰到或者开出的时刻决定,若球在对方队员操控中,本方球员不算越位,即使此球员在越位位置上。单是处于越位状态本身并没有违例。
另外球员处于越位位置这种状态跟双方队员正在向前还是向后奔跑是无关的。而任何球员的越位状态在对方球员接触到球之后都会消失,具体的裁决由裁判员决定。
越位违例
球员处于越位位置,且在球被队友接触到或者拿到的时候,他被裁判员认定为涉入进行中的比赛,才会构成越位违例。所谓涉入进行中的比赛指影响比赛、影响对方球员以及通过处于该位置获益。
如果球员是通过界外球、球门球或者角球接到的球,不属于越位违例。
球员是否“涉入进行中的比赛”而构成越位违例,不容易认定。2003年FIFA颁布了越位规则的新解释,并在2005年7月并入规 则。 则第11条。这些条文旨在更清晰地定义以下三种情形:
影响比赛指碰到或接到队友传过来或被队友碰过的球。
影响对方队员指以阻挡对方队员的视线或移动路线来阻止他得球或运球。或者,作出了被裁判员认定为欺骗或干扰对方队员的手势或动作。
从越位位置获益指已经处于越位位置,而获得从门框(门柱或门楣)或对方队员身上反弹而来的球。
另外,当比赛运作中而非停顿时,防守一方有球员自行走出底线以外,即使他是因伤躺卧在场外,仍会被视为参与球赛,除非裁判已示意确认该名球员离场疗伤,他才算暂时没有参与球赛,以防有人利用装受伤来令进攻一方突然越位违例。2008年欧洲足球锦标赛荷兰对意大利的赛事中,正因意大利有球员在底线外,令荷兰云尼斯杜莱的进球被判有效。
实践中,如果裁判认定处于越位状态的球员能够拿到球的话,该球员可能在拿到或者碰到球之前就被吹罚。
时至今日,裁判对新定义的解释仍然被认为颇有争议。尤其是一名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应如何行动才不会被指“影响对方队员”仍未有定论。
越位判罚
对越位违例的判罚是给对方球队一个间接任意球,罚球点在违例发生的地方。如果防守方已经从中获益或者得到了球,许多裁判员运用其自由裁量权允许比赛继续,以免比赛的节奏由于太多任意球而放慢,同时也能达到防守方同样的获益。
越位执行
为了执行这条规则,裁判员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边裁判,他们一般一直保持在各方第二名后卫的同一条线上(具体的走位技术比较复杂)。
边裁判判定越位的任务可以非常困难。因为他们需要同时追踪攻方和守方,当球被拿到的时候(常常会在球场的另一端)决定哪个球员处于越位位置,然后决定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是否实际参与比赛。当攻方球员及守方队员与边裁判的距离有很大差异,边裁判又不是正好站在防守队员的同一条线上的时候,由于透视收缩效应,错误判决的机会大大增加。观众常常会低估判决越位的难度。要决定一名球员是不是在球踢出的那一刻跟对手处在同一条线上是不容易的:如果攻守双方向相反的方向奔跑,他们可以在十分之一秒内跑两米的距离。
解析:
1、 凡进攻队员较球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者,即为处于越位位置。下列情况除外:
该队员在本方半场内。
至少有对方队员两人比该队员更接近于对方的球门线。
2、 当队员踢或触及球的一瞬间,同队队员处于越位位置时,裁判员认为该队员有下列行为,则应判为越位:
在干扰比赛或干扰对方;
企图从越位位置获得利益。
3、 下列情况,队员不应被判为越位:
队员仅仅处在越位位置;
队员直接接得球门球、角球或界外掷球。
4、 队员被判罚越位,裁判员应判由对方队员在越位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如果该队员在对方球门区内越位,那么这个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时所在球门区内任何地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