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重金属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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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砷的检测标准
采用标准(GB/T5009.11-2003)硼氢化物还原比色法。
重金属铅的检测标准
采用相关标准(GB/T5009.12-2003)二硫腙比色法。
重金铬的检测标准
样品经消化后,比色测定可得出铬含量。
重金属镉的检测标准
采用标准(GB/T5009.15-2003)比色法。
重金属汞的检测标准
采用标准(GB/T5009.17-2003)二硫腙比色法。
一、根据土壤应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划分为三类:
(1)I 类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 保持自然背景水平。
(2)Ⅱ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3)Ⅲ类主要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二、土壤标准分级
(1)一级标准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的限制值。各种重金属含量限制如下:
土壤pH在自然背景下:镉≤0.2mg/kg、汞≤0.15mg/kg、砷(水田)≤15mg/kg、砷(旱地)s15mg/kg、铜(农田)≤35mg/kg、铅≤35mg/kg、铬((水田)≤90mg/kg、铬(旱地)≤90mg/kg、锌≤100mg/kg、镍≤40mg/kg。
2)
(2)二级标准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的土壤限制值。各种重金属含量限制如下:
a)土壤pH<6.5时:镉≤0.3mg/kg、汞≤0.3mg/kg、砷(水田)≤30mg/kg、砷(旱地)≤40mg/kg、铜(农田)≤50mg/kg、铜(果园)≤150mg/kg、铅≤250mg/kg、铬(水田)≤250mg/kg、铬(旱地)≤150mg/kg、锌≤200mg/kg、镍≤40mg/kg;
b)土壤6.5
c) 土壤pH>7.5时:镉s1.0mg/kg、汞≤1.0mg/kg、砷(水田)s20mg/kg、砷(旱地)≤25mg/kg、铜(农田)s100mg/kg、铜(果园) s200mg/kg、钻≤350mg/kg、铬(水田)s350mg/kg、铬(旱地)≤250mg/kg、锌s300mg/kg、镍≤60mg/kg。
3)三级标准为保障农林业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壤临界值。各种重金属含量限制如下:
土壤pH>6.5时:汞≤1.5mg/kg、砷(水田)≤30mg/kg、.砷(旱地)s40mg/kg、铜(农田)≤400mg/kg、铜(果
园)≤400mg/kg、铅≤500mg/kg、铬(水田)≤400mg/kg、铬(旱地)s300mg/kg、锌≤500mg/kg、镍≤200mg/kg.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采用标准(GB/T5009.11-2003)硼氢化物还原比色法。
重金属铅的检测标准
采用相关标准(GB/T5009.12-2003)二硫腙比色法。
重金铬的检测标准
样品经消化后,比色测定可得出铬含量。
重金属镉的检测标准
采用标准(GB/T5009.15-2003)比色法。
重金属汞的检测标准
采用标准(GB/T5009.17-2003)二硫腙比色法。
一、根据土壤应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划分为三类:
(1)I 类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 保持自然背景水平。
(2)Ⅱ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3)Ⅲ类主要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二、土壤标准分级
(1)一级标准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的限制值。各种重金属含量限制如下:
土壤pH在自然背景下:镉≤0.2mg/kg、汞≤0.15mg/kg、砷(水田)≤15mg/kg、砷(旱地)s15mg/kg、铜(农田)≤35mg/kg、铅≤35mg/kg、铬((水田)≤90mg/kg、铬(旱地)≤90mg/kg、锌≤100mg/kg、镍≤40mg/kg。
2)
(2)二级标准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的土壤限制值。各种重金属含量限制如下:
a)土壤pH<6.5时:镉≤0.3mg/kg、汞≤0.3mg/kg、砷(水田)≤30mg/kg、砷(旱地)≤40mg/kg、铜(农田)≤50mg/kg、铜(果园)≤150mg/kg、铅≤250mg/kg、铬(水田)≤250mg/kg、铬(旱地)≤150mg/kg、锌≤200mg/kg、镍≤40mg/kg;
b)土壤6.5
c) 土壤pH>7.5时:镉s1.0mg/kg、汞≤1.0mg/kg、砷(水田)s20mg/kg、砷(旱地)≤25mg/kg、铜(农田)s100mg/kg、铜(果园) s200mg/kg、钻≤350mg/kg、铬(水田)s350mg/kg、铬(旱地)≤250mg/kg、锌s300mg/kg、镍≤60mg/kg。
3)三级标准为保障农林业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壤临界值。各种重金属含量限制如下:
土壤pH>6.5时:汞≤1.5mg/kg、砷(水田)≤30mg/kg、.砷(旱地)s40mg/kg、铜(农田)≤400mg/kg、铜(果
园)≤400mg/kg、铅≤500mg/kg、铬(水田)≤400mg/kg、铬(旱地)s300mg/kg、锌≤500mg/kg、镍≤200mg/kg.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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