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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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吉凌8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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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下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个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另外,法家在古时候是指明法度的大臣.首次出自韩翃的《赠别崔司直赴江东兼简常州独弧使君诗》:“官重法家流,名高墨曹吏.”法家在古代与“方家”同义,都是指对书法家、画家的尊称.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在法律界及法理学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而闻名,并提出了 韩非子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制定各项政策提供了相当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商鞅、申不害、韩非子、李斯等
  中国战国时期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重要学派.其思想先驱可追溯到春秋时的子产,实际创始者是战国前期的李悝(约前 455~前395)、商鞅、慎到、申不害等.战国末期的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建立了完整的法治理论和朴素唯物主义的哲学体系.
  法家思想同中国封建土地关系的产生与发展相联系,是地主阶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统治的理论表现.在奴隶社会中,“礼”是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政治体系和道德规范.春秋以来,周礼逐步失去了原有的威力, 法家旧有的典章制度随之衰落.为适应封建土地关系发展的需要,奴隶主贵族中出现了一批改革家,如齐国的管仲、晋国的郭偃、郑国的子产等人.他们颁布法令与刑书,改革田赋制度,促进封建化过程,成为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思想先驱.管仲和子产既强调法制, 又重视道德教化. 在哲学上,他们表述了一些唯物主义的观点,管仲及其后继者提出“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的观点,子产则提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的命题,承认自然界有其客观的规律,反对天人感应的迷信观念.
  战国初期,封建制在各诸侯国相继建立,应经济、政治、思想领域全面变革奴隶制的需要,产生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学派.这一学派的思想家在理论上各有特色,在方策上亦各有别,但都主张以“法”治国.讲学于稷下学宫的齐国法家,继承发展了管仲的思想,汲取了黄老之学,主张法礼并重,先德后刑,因道生法,形成了一套较为温和的法治理论.《管子》中的法家著作和帛书《经法》、《十六经》、《称》、《道原》等是他们的代表作.而秦晋两国的法家则主张严刑峻罚,反对礼义说教,专重于法、术、势,奖励耕战,富国强兵,力并天下.他们是法家中激烈而彻底的一派,政绩显著.历史上通常把秦晋法家视为先秦法家学派的主要代表.
  秦晋法家的创始人之一李悝,任魏文侯相,提倡“尽地力之教”,主张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调整租谷,创“平籴”法,兼顾农人与市民的利益.他还收集当时诸国刑律,编成《法经》 6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法经》为中国古代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典.与李悝同时期 法家的吴起先在魏国进行兵制改革,后又在楚国进行政治改革,“明法审会,损不急之官”,“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打破旧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强迫旧贵族徙边垦荒,奖励“战斗之士”.后来,商鞅在秦实行两次变法,主要内容是: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度;承认土地私有,奖励农战,凡勤于耕织而多缴粟帛者可改变原来身份;有军功者可授以爵位;实行郡县制;主张用严刑重罚以杜绝犯罪.但是他排斥道德教化,轻视知识文化的作用.他用发展观点看待历史,提出“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
  商鞅重“法”,申不害则重“术”.“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韩非子·定法》).为了防备大臣操纵权力、玩弄法柄,申不害建议最高统治者必须用术,君主应以“独视”、“独听”、“独断”的手段来实行统治.他认为,“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君主“方寸之机正而天下治,故一言正而天下定,一言倚而天下靡”.君主个人的言论和主张可以决定国家的兴亡,表明了专制独裁主义的思想.
  慎到是法家中强调 “势” 治的一派,主张君主可以“握法处势”,“无为而治天下”.他从“弃知去己”的观点出发,提出“大君 法家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矣”.他以法为最高准则,提倡“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君臣》),强调“法”必须和“势”相结合,把君主的权势看作行法的力量,所谓“贤智未足以服众,而势位足以缶贤者”,但他又认为国家的存亡并非全由君主一人的力量所决定.“亡国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国之君非一人之力也”.他承认“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提出“守法而不变则衰”.
  战国末期的韩非集秦晋法家思想之大成,将“法”、“术”、“势”三者糅合为一,又吸收道家思想,将法治理论系统化.他主张加强君主集权,剪除私门势力,“以法为教”,厉行赏罚,奖励耕战.在历史观方面,他提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事异则备变”的观点,把历史的发展分为上古之世、中古之世、近古之世和当今之世.在哲学上,用唯物主义观点改造老子关于“道”的学说,指出“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认为道是万物发展的总规律,理是个别事物的特殊规律.强调人必须遵循客观的规律进行活动.在认识论方面,他提出“参验”的方法,以“功用”的实际效果检验人的言行,认为“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据之者,诬也”.这种把“参验”作为判别知识真伪的思想,对中国古代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家学派的法治理论对春秋战国之际进行封建化的改革以至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专制的封建国家起了重大的作用,并成为秦王朝的统治思想.到了西汉以后,独立的法家学派逐渐消失,其法治思想被吸收到儒学的体系中,德刑并用,成为维护地主阶级专政的有力工具.但是,先秦法家对以后的一些唯物主义者和进步思想家仍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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