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理赔工资表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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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理赔工资表怎么写的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工作表有什么作用,工资证明是是用来做为主张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证据。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向保险公司和肇事者索赔误工费和护理费时,需要出具相应的误工证明,主要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银行流水、误工证明、完税凭证、误工时间证明等。若受害者不能提供以上证据证明,其误工费、护理费的主张可能得不到支持。这种情况,法院或保险公司一般都按照行业标准进行理赔。
所以在写工资证明时,一定要写清楚受害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的名称、担任的职务、月收入情况等。一定要按实际情况填写,并且让单位盖章,责任人签字。
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七日内,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三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六十条
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二日内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审核;对复杂、疑难案件,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专家小组研究审核。
第六十一条
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审核同意后,交通警察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相关证据,说明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宣布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当事人记录在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向保险公司和肇事者索赔误工费和护理费时,需要出具相应的误工证明,主要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银行流水、误工证明、完税凭证、误工时间证明等。若受害者不能提供以上证据证明,其误工费、护理费的主张可能得不到支持。这种情况,法院或保险公司一般都按照行业标准进行理赔。
所以在写工资证明时,一定要写清楚受害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的名称、担任的职务、月收入情况等。一定要按实际情况填写,并且让单位盖章,责任人签字。
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七日内,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三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六十条
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二日内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审核;对复杂、疑难案件,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专家小组研究审核。
第六十一条
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审核同意后,交通警察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相关证据,说明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宣布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当事人记录在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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